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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公权力,善待企业家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会议强调,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这并非第一次提出。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讲,就是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企业家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严格其构成要件,不能随意扩大适用法律,等等。
不过,在中央刚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的大背景下,这番话更是别有意味,让人有更深的认识。毫无疑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的具体措施,也是基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而对司法政策文件和司法解释的梳理。会议也强调,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
回顾改革开放40年来,民营经济的点滴进步,其实都与法规政策的放宽不无相关。换句话说,就是形形色色的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禁令从放宽到解禁乃至于废除的过程。从最早的个体户开始,连支个摊卖瓜子的年广久都受到特别关注,邓小平先后三次作出批示。又如被社会学家费孝通赞为“小商品、大市场”的温州模式,其家庭工业和个体经济模式也一度受到批判。
当然,眼下比较突出的问题已经不是法律法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而在于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刑事手段的滥用。例如,明明是可以由市场主体协商解决的,或者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的,结果却被随意套用相关法律,造成经济纠纷犯罪化。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案例包括健力宝改制风波,以及最近刚被改判无罪的物美超市创始人张文中案等。而从这些案子可以看出,其背后往往有着公权力干预介入的情形。在一些事例中,更有政府官员直接插手干预,生搬硬套适用法律的问题。
所以,要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关键就在于慎用公权力。能交由市场解决的,公权力要遏制介入的冲动,尤其要防止发生经济纠纷的一方勾结公权力打压另一方,或者政府部门和官员基于既得利益,强行套用法规,将经济纠纷犯罪化,借此牟取私利,损害市场的正常运行。就此而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规范化公权力的运用,遏制公权力干预市场主体正常运作,杜绝公权力偏袒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就是在为企业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就是对民营经济的平等对待和保护。民营企业所求无他,唯公平、公正而已。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公权力 企业家 经济纠纷 慎用 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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