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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之后更宜立法治本
记者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获悉,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论身高”优惠的理由,缘于高个子会占用更多的空间和公共资源。客观地说,“空间论”并非完全荒谬而经不起推敲。但优惠的客体是未成年人,而判定一个人是否是未成年人,年龄才是基本的依据。
联合国大会将“青年”定义为年龄介于15岁与24岁之间(含15岁和24岁)的那些人,意指儿童是指那些年龄不足14岁的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条将“儿童”定义为年龄不大于18岁的人,其意在于为儿童提供保护和权利保障。国内法律将14岁以下的人视为无民事能力者,意味着14岁以下的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属于享受优惠票的特殊群体。但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个子猛长”的现象已相当普遍,一部分孩子尽管在年龄上相同,但因为身高差距而被排斥在优惠门槛之外,这种差异化的处理存在极大的歧视性,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针对普遍存在的“论身高”优惠歧视实施公益诉讼,具有多重积极意义:一者,此举彰显了消费者权益组织维护特定消费群体权益的决心,也为自身作用的发挥找到了一个切入点;二者,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论身高”优惠此等不合理的做法,为推动问题的解决聚集更多的力量参与;三者,通过诉讼的实施,可以形成“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共识。
具体来看,无论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人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还是要求侵害行为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这些要求都并不过分。作为全国第一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此诉讼的实施对推动“行规惯例”纠正整改,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向意义。
但正如被告方长隆集团同样有三个争辩理由:一是对儿童票或者未成年人优惠的政策,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规定,“法无禁止便可为”;二是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属于极为普遍做法,不仅在旅游、娱乐行业普遍存在,在交通行业包括铁路部门也属常态,具有“行业惯例”的普遍性;三是受整体意识的影响,“论身高”质疑与反对的声音并不明显,还多处于专家、学者倡议阶段。
与广东省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时无法可依的尴尬相比,“论身高”优惠在铁路营运方面反倒有合法的依据支撑——依据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规定,随成人出行的,身高在1.2米至1.5米间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购买全价票。每一成人旅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买儿童票。可以肯定的是,有了铁路营运这个最大的支撑要素,希望通过一纸诉讼扭转“论身高”优惠惯例做法,存在极大难度。即便最后法院支持了消委会的诉讼请求,但若无后续的立法保障,将儿童票按身高改变为“按年龄”的实质规定, 则诉讼也就仅具孤本价值而无普适意义。
近年来,儿童票按身高的做法已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并成为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讨论的话题,社会共识日益增强。如此看来,顺应民意吁求迅速落实立法愿景,才是最终的治本之策。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诉讼 优惠 儿童 公益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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