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吕金平)目前,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地、市级以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中没有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只设立了省一级,形成“单级”监管框架,造成监管弱化,需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全国政协委员杨鸿生建议,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杨鸿生介绍,目前,各省市在党政机构改革中相继组建成立了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初步实现了地方金融的集中统一监管。但从目前各省机构改革实践来看,未对地方各级政府金融监管职责作出进一步划分,省以下基本未设立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杨鸿生表示,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主要集中于省一级,形成省级“单级”监管框架,地方金融监管法律缺失、不成体系、力量薄弱、执法无据的痼疾没有得到改变,与多层次的金融供给和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的任务要求不完全匹配,在某些方面甚至可能造成监管弱化,亟需从立法和改革层面进一步加以解决。
杨鸿生建议,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制定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授权,解决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问题。并有效构建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覆盖到区县一级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编辑:刘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