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5日电(记者 林仪)“今年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预计将提请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消息传来,全国人大代表骞芳莉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这件事早就该提上日程了。”骞芳莉指出,《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施行,并于2006年和2012年进行两次修订,但在实施过程中尚未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不力,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二是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引发全社会高度关注。
为解决上述两个问题,骞芳莉提出,应当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细化完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制度,同时加大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力度,从正反两个方面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
她说,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独立成章,在第十条规定了家庭保护中的禁止行为,并在第六十二条规定了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没有规定监护人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禁止行为后,相关机构和政府部门介入的时间、条件、程序等;二是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过于简单,没有将危害程度与处罚力度相结合;三是缺乏未成年人后续抚养和保护内容,难以实现问题家庭中的长期保护;四是缺乏撤销监护权的相关内容,不能与《民法总则》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衔接。“上述问题导致的后果是,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受到侵害成为“灯下黑”,无法监督,无从处理。”
同时,骞芳莉也提出了加大未成年人犯罪惩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教代罚、以赔代罚的常规处理方式导致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持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是小事一桩。”一来教育目的没有实现,二来惩罚过轻,没有在未成年犯罪人和未成年受害人之间实现平等保护。
骞芳莉建议,建立并完善监护监督制度。明确监护监督的主体、监督手段、权限范围以及介入家庭内部的条件、方式、程序等。研究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关的可行性,与法院共同行使未成年人监护监督权。由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关承担公职监护人的责任,对家庭监护起到辅助作用,对存在监护困难的家庭提供咨询服务、心理辅导或物质帮助,协助其更好履行监护职责。
骞芳莉建议,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改为“坚持教育和惩罚并重的原则”,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综合考虑认知水平、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予以处罚”,适度加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力度。
编辑:刘名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