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江迪)“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于规范和促进收费公路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条例》的不足已经凸显,应尽快修订。”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表示。
会前,江苏省政协组织召开住江苏全国政协委员座谈会。会上,江苏交通系统的同志反映《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不足,引起了李玉生的注意。
经过与相关从业人员的多次沟通,李玉生了解到:现行《条例》不适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按照《预算法》等的要求,地方政府为收费公路发展举借债务采取发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形式,并以车辆通行费收入偿还。这彻底改变了现行《条例》“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融资模式。未来5-10年,随着新建公路向中西部地区和山岭重丘地区延伸,建设成本提高,项目收益下降,融资难度加大。不少收费公路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难以获得投资回报,导致社会资本投资意愿不强。
李玉生注意到,现行《条例》的有关制度无法适应高速公路长期养护管理的客观需要。高速公路作为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需要持续、大量的资金投入。经过30年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网已基本成型并不断完善,未来养护任务越来越重,保障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从通行费收入中解决,非收费普通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通过燃油税资金解决。在燃油税难以满足普通公路养护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根本无力保障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需求。一旦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将立即陷入“无钱养护”的困境。
“现行《条例》施行已有15年,全国上世纪90年代前后建成的收费公路陆续到期,收费公路的债务风险和未来养护资金的保障问题需要解决,交通运输部已从2015年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但力度还不够。”李玉生表示。
李玉生建议,由司法部尽快牵头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或者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在目前财政资金优先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尚不能保障高速公路养护资金的情况下,建议《条例》规定对高速公路到期后实行低标准的养护性收费。一方面,建议加强收费公路相关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收取资金的使用监管,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另一方面,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除公开收费标准、收费年限外,还应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编辑:付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