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社情·民意>你言我语 你言我语
执行综合工时标准 劳动者也能要求加班工资
王某系北京某能源公司职员,2016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资标准执行综合工时制,2018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工资标准执行标准工时制,2018年7月13日,王某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其后,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因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近日,经法院审理,支持了王某部分诉讼请求,判决北京某能源公司支付王某加班工资2500元。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其中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先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故本案中,经法院核算,对王某要求加班费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位林惠
关键词:工时 标准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