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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优化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定能行稳致远
在总结过去两年先行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个人养老金在全面实施之际完成了制度优化,并且在年底前就启动实施,意味着参加人可以获得2024年完整年度的税优额度,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理念
1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明确自12月15日开始,将个人养老金制度从36个先行城市(地区)推开至全国。至此,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全部进入运行阶段。
我国早在1991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就提出了“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理念。在2018年三省市试点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1.0版本的基础上,2.0版本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于2022年11月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落地。两年来,个人养老金制度运行平稳,覆盖人数稳步增加,覆盖率达22.6%,超出很多建立第三支柱国家长达几十年的覆盖率水平,取得的进展远超预期。
但是,先行试点的36个城市(地区)的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至今也存在着“四高四低”的现象:相对于开户人数来说,实际缴存人数比例较低;相对于1.2万元的税优缴存额来说,实际缴存金额人均只有几百元;相对于现有的缴存金额来说,真正进行投资的金额较低(大部分都沉淀为银行活期存款);相对于四类产品来说,投资于权益类产品的比例太低。
存在“四高四低”的主要原因是资本市场波动较大,个人养老金账户普遍出现浮亏,参加人的“客户体验”不尽如人意,观望情绪浓厚,制度惰性十分明显,长此以往,怠惰的制度将难以为参加人带来有效的替代率,个人养老金制度将面临被束之高阁的风险。
个人养老金在36个城市(地区)先行落地已到第三个年头,按三年的缴存税优额度加总与两年整参加人数的均值来估算,理论上讲,足额的缴存金额应在1.5万亿元左右,但目前的缴存现状表明缴存率仅有5%左右,遑论实际投资比例了。为稳定投资信心、稳定投资收益率、消除制度惰性,行政主管部门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参加人和金融机构与基层单位的意见,多次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并与多部门进行多次协商沟通,最终决定对优化制度设计实行“三管齐下”:在投资环节、销售环节、领取环节同时发力,并将这些建设性意见纳入《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之中,向全国推开。
一是在投资环节上增加了产品供给种类,旨在提高制度的收益性。在原有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四种可投的金融产品范围之外,扩大到国债、特定养老储蓄和指数基金。新扩容的这三个产品的稳定性和收益性较好,在利率下行的大趋势下成为这几年的“抢手货”,在一定程度上可“对冲”市场产生的波动和投资收益的压力,此举成为此次改革中的最大亮点,备受业界瞩目。
二是在销售环节上完善了流程服务项目,旨在增强制度的便捷性。为方便参加人,此次改革进一步完善了服务流程,服务项目有增有减。例如,增加了做好风险提示和风险等级确定,提出在参加人同意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重要的是鼓励和支持银行销售全类型产品,并且取消线上购买的“双录”(录音录像)规定等。
三是在领取环节上降低了资格条件门槛,旨在增加制度的激励性。个人养老金是锁定退休日的长期账户资金,为方便参加人在特殊情况下“急用钱”的问题,在传统的“到龄”、丧失劳动能力和出国定居等三个领取条件基础上,又增加了患重大疾病、失业和处于领取低保状态等三种领取情景,还增加了领取渠道和领取方式,从只能按月领取扩大到可以分次或一次性领取的方式。
总之,在总结过去两年先行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个人养老金在全面实施之际完成了制度优化,并且在年底前就启动实施,意味着参加人可以获得2024年完整年度的税优额度,这些都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理念。经过这轮制度优化,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改革,有理由相信,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实施之后,覆盖人数将有新的突破。在未来持续优化的进程中,个人养老金制度定能行稳致远,在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的社会基础设施中会成为重要的国民福祉,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共同富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作者郑秉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编辑: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