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治>头条
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委员、专家点评二〇二四年法治领域大事件
2024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法治中国建设在各领域持续推进,在时代的画卷上绘就了浓墨重彩的篇章,每一笔都凝聚着智慧和勇气,每一画都勾勒出公平与正义。
2024年,法治中国建设在多个维度取得了显著成就。立法领域成果丰硕,司法实践亮点纷呈,执法层面积极作为。此外,全民普法活动不断推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愈发浓厚,法治的力量深入人心。本期我们约请政协委员、业内专家一起回顾2024年的法治大事,与读者一起见证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坚实脚印,共同感受法治的力量与温度。
——编者
1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面部署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2024年7月15日至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求“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必新: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不仅在第九部分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题专章部署了新时代法治领域改革,在其他各部分均有与法治相关的改革内容。全会不仅为新时代法治领域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而且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为法治实践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不仅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而且对强化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确保现代化进程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 建立宪法全面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任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首次提出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这是加强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的内在要求,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进一步落实依宪治国的重大举措。
宪法实施涉及各级组织和个人执行、遵守、维护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特别是各级国家机关实施宪法和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活动。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明确宪法实施情况提出和听取报告的主体,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报告相关事项及工作机构年度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基础上,积极探索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工作报告中,反映宪法实施和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情况,包括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和实施情况,与宪法实施有密切关系的事业发展和工作开展情况,合宪性审查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明确加强宪法实施和宪法监督、不断提高宪法实施水平的重点和工作建议等,强化国家机关在宪法实施中的主体责任,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涉宪问题的关切。同时,要规范宪法实施情况报告程序机制,与其他宪法实施制度统筹推进、相互促进。
3 刑事犯罪立法修改完善
刑事立法工作持续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行贿犯罪规定,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预防洗钱活动,遏制洗钱以及相关犯罪。
■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首先,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保护民营企业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为惩治贿赂犯罪对法定刑进行调整。一方面,扩大了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打击范围,包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资产等;另一方面,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明确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如多次行贿、对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等。此外,刑法修正案(十二)还提高了单位行贿罪的刑罚,以应对实践中以单位名义行贿的情况。
其次,新反洗钱法完善了反洗钱的定义,在原“七类洗钱上游犯罪”基础上,增加了“其他犯罪”,并指出预防恐怖主义融资活动适用本法。这一修订使得新反洗钱法能够更好地应对全球金融犯罪的挑战,特别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各种新型洗钱手段的出现。此外,新反洗钱法在加强监管、明确义务、开展调查、行刑衔接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改进,为我国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更加贴合实际、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最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施行与反洗钱法的修订都是刑事犯罪立法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
4 法治护航经济行稳致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2024年10月10日发布了该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2024年12月25日,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
新修订的公司法经过四次审议终获通过,力度之大,可见一斑。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公司法历经四次修正、二次修订。从立法角度而言,相对于修正的“小修小补”,修订则是“大修大改”。
此次修法是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全面、系统修改。一方面,立足我国国情,吸纳近年来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和规范;另一方面,放眼国际潮流,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创新制度内容。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有诸多创新亮点:股东权利义务之“新”。股东出资期限有了新要求,即有限公司股东出资五年期,股份公司认缴改实缴;规定了股东未按期出资的失权制度。公司治理架构之“新”。公司可取消监事会,改设审计委员会;进一步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之“新”。在明确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同时,规定控股股东及实控人义务。公司设立与退出之“新”。优化公司登记流程;新增公司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规定。
公司法的修订及施行,将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稳致远。
5 聚焦民生福祉 筑牢安全屏障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2024年9月27日施行。
在食品安全领域,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知假买假的行为、代购人的责任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责任。
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施行。
■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
加大民生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力度,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法治获得感。
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不容忽视。我国民法典专章规定了“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一)”则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下,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可谓一针见血。
老百姓的“餐桌安全”“用药安全”必须守护。“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解释”开宗明义:没有证据证明消费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应当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充分体现保护消费者维权行为的司法追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通过,并在20年后作了第二次修正,而其实施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彰显国家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经营者守法、行业自律、消费者参与、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治理体系的初心与践行。
6 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对加强新时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作出系统部署。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了备案审查的能力和质量。
■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
2024年,国家着力健全行政监督制度,修订了国务院组织法、行政复议法等多部法律,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等多个文件,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组织法新增第17条关于“健全行政监督制度”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意见》提出要拓宽监督渠道,优化社会投诉和反馈机制,确保公众意见得到充分重视与妥善处理,强调及时向公众反馈监督结果。国家通过制度建构的方式,明确了健全行政监督工作体制机制的重要性。为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对于完善行政监督工作体系、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监督制度的健全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构建一个更加全面和高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推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7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逐步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于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涉及青少年身心健康内容的规范、推进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形成社会共治汇聚保护合力。
酝酿了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于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保障学前儿童合法权益,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
■ 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千千万万家庭幸福安康”。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保护合力,全方位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需要各方尽责履职,更需要充分的法治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正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司法和政府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的保护责任。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它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已有制度,提高了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该条例的实施不仅能够有效应对未成年人在互联网环境中的风险,还为全社会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积极向上的网络生态奠定了基础,是科技进步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法律体现,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学前教育法的制定填补了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法律空白。学前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阶段,该法通过明确学前教育的性质、目标和管理体制,保障了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8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2024年,顺应国内知识产权快速发展的需要,在商标、专利、竞争等领域制定、修订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修改工作;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修改;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改;推进制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推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立法进程。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 全国政协委员、纽思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魏青松:
2024年,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治建设持续发力,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宛如一场及时雨,润泽着创新发展的土壤。
特别是《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作为一项关键制度成果,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中国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不仅有力震慑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出公平、透明且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让创新者得以在公正的赛道上凭借技术与创意的优势脱颖而出,进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潜能。
商标法相关条款的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以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立法推进、生物遗传资源相关条例的起草等一系列法治举措,全方位织密知识产权保护网,向世界展示我国守护创新成果、推动创新发展的坚定决心。这是对创新者的郑重承诺,也是对国家未来发展的长远布局,必将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道路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引领我国在全球创新竞争的浪潮中稳健前行。
9 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24年1月1日施行,我国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工作2024年已正式启动。
■ 全国政协委员、纽思达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魏青松:
2024年,我国公益诉讼领域迎来重大变革,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拓宽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这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关键举措,具有多层面的积极意义。
允许社会组织和个人成为公益诉讼主体,犹如为公益保护注入了新的活力源泉。社会组织往往具有专业的知识背景和灵活的行动机制,能深入挖掘社会角落中的公益受损问题。而个人的参与则赋予了公益诉讼更强的社会监督力量,使每一位公民都能成为公益诉讼线索的提供者,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监督者,形成一张严密的监督大网,让损害公益的行为无处遁形,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检察公益诉讼法的立法工作正式启动,为公益诉讼的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石。统一、完善的立法将进一步规范公益诉讼的流程、主体权责等关键要素,使公益诉讼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得更加稳健。一系列举措,充分展示了我国守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将推动公益诉讼朝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方向迈进,为建设公平正义、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让公益之光普照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10 颁布首部能源法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城建大学校长王中良:
能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能源产业迈向法治化、规范化的新时代。作为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法律,它在能源安全、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方面提出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为我国能源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能源法明确了能源规划的重要性,要求科学地制定能源发展规划。能源法第18条规定,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制定能源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的意见。这一条款无疑非常值得肯定,其中通过积极听取企业与专家的建议,可以确保政策更加贴合实际需求,避免片面决策或短视行为。这一条款充分体现了法治化、科学化决策的理念,是推动我国能源政策更加成熟和高效的关键举措。
在能源转型方面,能源法明确鼓励对传统能源的清洁利用,特别是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领域,明确了其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因地制宜地发展绿色经济,支持根据实际情况发展清洁能源,避免盲目推广清洁能源导致资源浪费或经济受挫。这些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能源供应的多样性与稳定性,还能有效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能源供应挑战,为国家能源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总体来看,能源法为我国能源产业的稳定、绿色和高效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不仅有助于增强能源安全、优化能源结构,还推动了能源的绿色转型,助力我国实现低碳发展目标。(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