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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生育友好岗”了解一下!
人民政协网1月16日电 女性高质量充分就业是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从1949年的7.5%攀升至2023年的61.1%,2024年9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发布,其中提出“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技能培训、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健全生育保障、普惠托育、就业扶持等支持体系,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
而实际情况则是,女性就业水平、就业结构与就业质量仍有进一步提升空间,对此,福建省政协委员、麦斯特人力集团创始人李妍菲认为,应尽快制定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政策。
“目前,新就业形态在灵活多元的同时,往往也缺乏制度和法律保障,这使得女性劳动者的生育权利及职业权益难以得到及时、全面的救济和保障。”李妍菲这样说。不过她也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相关方面的关注,例如2024年实施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九条就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加强对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的生育保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具体办法让好政策落地。
李妍菲同时提出,用工单位应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性的薪酬实施保护,不能随意扣减原有的薪资待遇。同时,应实施有利于企业妥善安置产后女职工回归岗位的引导性政策,通过税收调节政策分担企业的用工成本,如在女性就业比例较高的行业或企业试行税收减免试点、发放就业补贴等。针对脱离职场一段时间的新生母亲,开展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她们提升专业技能和职场竞争力。
李妍菲还表示,可试点“生育友好岗”就业模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部分工作时间可弹性安排、工作方式灵活、工作环境友好的岗位设置为“生育友好岗”,原则上提供给对12周岁以下儿童负有抚养义务的劳动者,依法采取灵活上下班时间、居家或远程办公、灵活休假、绩效考核等柔性管理方式,加强女性权益保障,为女性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提供便利。(崔吕萍)
编辑:李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