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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营企业吃下“长效定心丸”
发展民营经济,为什么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促进法?
制定专门的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必然选择,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法治化手段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60%以上的GDP、80%的城镇就业和90%的经营主体,却长期面临“准入难、融资难、创新难、维权难、转型难”的五大难题。为了攻克这五大难题,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了六大制度体系。通过整合现有政策、回应企业关切、强化制度刚性,为民营经济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
从长三角“创新雨林”到珠三角“智造矩阵”,从成渝“数字新极”到中部“产业链高地”,地方经济的突围与跃迁,无一不印证一个铁律:民营经济强,则区域竞争力强。
例如,浙江省通过“三个70%”要素保障机制(70%产业基金、用地、能耗支持民企),推动杭温高铁等重大项目民营资本占比达51%,印证了法律实施后民间投资活力的释放;2025年1—2月,全国制造业民间投资同比增长10.2%,基础设施民间投资增长8.0%,显示法律对市场信心的提振作用。正如实践所示,法治化改革不仅能提振企业信心,更能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新突破。未来,在法律的实施监督下,“纸上之法”将转化为“企业之利”,民营经济也将真正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支撑。
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经济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引领”的根本性转变,其重大意义体现在以下三个维度:
一、 制度创新: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法律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总则,明确民营经济“主力军”地位,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各类经营主体划定平等起跑线,清理废除歧视性政策,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民营资本深度参与国家战略。杭绍台铁路作为全国首条民营控股高铁,通过“社会资本投资﹢工程总承包”模式实现年客流量突破500万人次,验证了市场准入放宽的实践成效。
二、 要素赋能: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瓶颈。针对融资难问题,法律要求金融机构合理设置不良贷款容忍度,中国银行承诺民企贷款增速高于整体5个百分点,配套500亿元科创母基金支持人工智能等领域。
三、 长效保障:激活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法律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确立为长期国策,配套建立政企沟通、账款支付保障等机制。例如,中国信保2023年支持民企出口5072亿美元,覆盖88.4%的出口企业,为晶科能源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绿色项目提供风险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制度供给、要素改革和权益保障,为民营经济注入“强心针”,既是对改革开放40年民营经济发展经验的制度升华,也是应对百年变局的战略部署。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短期痛点,更在于构建“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长效机制,推动民营经济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为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亮点?
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民营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亮点体现在系统性制度创新与精准回应企业关切的结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法治化框架。以下从五大维度解析其核心突破:
一、 法治化确立地位,破除制度性障碍。首次明确战略定位: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总则,确立民营经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生力军”的法律地位。
全国统一市场准入: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禁止招投标、政府采购中的所有制歧视。浙江2023年清理5.4万件存量政策文件,废止1035件歧视性条款,为民营企业参与核电、铁路等领域扫清障碍。
二、 系统性破解痛点,构建全链条支持。公平竞争制度:强化反垄断执法,禁止行政垄断。德国《反限制竞争法》通过“中介势力”概念规制平台数据滥用,中国法律则明确“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原则,保障民企在招投标中的公平地位。
融资创新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应收账款质押等产品,建立差异化监管政策。天津2025年民营企业服务月提供2536个岗位,配套“免申即享”金融服务,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科技创新赋能: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宁夏2025年推出50亿元产业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半导体、新能源等领域,推动民营经济总量占GDP比重突破50%。
三、 刚性约束权益保护,规范执法行为。禁止行政干预经济纠纷:明确“不得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浙江推行“政府无欠款”品牌,2024年为企业减负超3000亿元,同时依法打击抹黑民企行为,营造“亲清”政商关系。
账款支付保障:禁止大型企业以“背靠背”条款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建立审计监督机制。例如,某科技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被拖欠的3000万元货款,成为法律实施后的典型案例。
四、 国际经验本土化,强化制度刚性。对标德国与美国模式:借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制数据垄断,同时避免美国《谢尔曼法》过度干预市场的弊端,强调“市场决定性作用”。
五、 服务保障与规范引导并重。政企沟通机制:要求政府建立畅通的政企沟通渠道,及时回应企业诉求。例如,北京金融街等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征集民企意见,推动法律条款更贴近实际需求。
合规治理要求:鼓励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某大型民企通过建立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减少违规经营损失超2000万元。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法治化手段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制度刚性,其亮点不仅在于填补法律空白,更在于构建了“准入公平、融资便利、创新支持、权益保障、服务高效”的全周期发展环境。正如浙江省的实践所示,这部法律将推动民营经济从“政策依赖”转向“法治引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对经济发展有哪些积极影响?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为中国经济注入多维动能,其影响深度渗透到市场结构、产业升级、区域协同等关键领域,推动经济发展向更高质量跃迁。民营企业在我国主要科技创新群体中占据重要地位。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数据,2025年2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在92%以上。另据全国工商联和长城战略咨询于2023年12月联合开展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相关研究显示,中国独角兽企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达92.72%。2018年到2023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已累计培育五批,实际培育认定1.2万余家,其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达到83%。民营企业是新领域、新赛道的开拓者。
民间投资活力显著释放,推动民企深度参与国家战略。2025年一季度,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4.1%,其中民间项目投资(扣除房地产)增长6.0%,对制造业投资贡献率达58%。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增速达18.0%,拉动全部投资增长2.6个百分点,显示民营企业正加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2025年一季度,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9.7%,其中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业投资增速达31.6%,民企贡献超70%的技术创新成果。
民营经济促进法推动民营资本向中西部流动,形成“东部创新﹢中部制造﹢西部能源”的协同格局。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法治保障。2025年一季度,民营企业出口占比达58.4%,其中高技术产品出口增长27.1%,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突破2666亿元。据科技部数据,2024年民营企业研发投入占全国企业的76%,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将进一步释放这一潜力,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型。
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需要应对哪些现实挑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但在实践中仍需直面多重结构性矛盾与现实挑战:
一、 地方隐性壁垒依然存在。法律要求破除市场准入壁垒,但地方隐性壁垒依然存在。部分地区对民营企业仍存在“玻璃门”“弹簧门”,变相排斥民企参与。
二、 融资结构性矛盾未根本化解。尽管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突破29万亿元,但融资难呈现“三重分化”:一是区域分化,中西部民企贷款覆盖率不足东部60%;二是规模分化,中型企业信用贷款占比仅28%,远低于大型企业;三是行业分化,科创型民企研发投入强度达5.8%,但融资缺口仍占研发支出的35%。
三、 合规成本与创新投入的“跷跷板效应”。法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合规要求,导致中小企业合规成本年均增长12%。而民企基础研究投入占比仅6.8%,低于全国平均水平3.2个百分点,形成“合规挤压创新”的现实困境。
四、 国际竞争的“非对称博弈”。民营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仍处中低端,2025年1-4月遭遇反倾销调查17起,涉案金额超32亿美元。同时,技术封锁加剧,如某半导体企业被列入“实体清单”后,关键设备进口周期延长至18个月。
这些挑战揭示出民营经济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制度创新与执行效能的落差、要素市场化改革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冲突、国际竞争加剧与内生动力不足的叠加。唯有通过“政策穿透式落实﹢区域差异化赋能﹢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多维突破,才能将法律优势转化为发展胜势。
如何确保这部法律有效实施?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有效实施需构建“制度落地——监督赋能——生态重构”的三维保障体系,通过政策穿透式执行与数字技术深度融合,破解法律实施中的结构性梗阻。
一、 构建政策协同落地机制。建立“1﹢N”配套政策体系,细化法律原则性条款。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细则》,明确能源、交通等领域准入标准。
二、 完善全链条监督评估体系。构建“中央督查﹢第三方评估﹢企业评议”的三维监督网络。国务院大督查聚焦市场准入壁垒,2025年首轮督查已整改127项隐性限制措施。同步建立“政策失效预警”机制,对连续两年执行率低于60%的条款启动修订程序。
三、 强化权益救济与风险防控。建立“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中心”,实行“首接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针对融资风险,推广“政银担”风险分担模式,由政府、银行、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同步试点“合规成本保险”,企业投保后可获50%数据合规支出补贴。
四、 清理和纠正地方保护措施。针对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行为,财政部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清理和纠正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做法,包括取消供应商所有制条件和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许可条件,清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这些措施对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行为形成制度性约束。
五、 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不得包含的具体内容,如不得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等。这一制度要求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地方政府通过变通手段实施地方保护。
通过“制度刚性约束﹢数字技术赋能﹢区域差异化施策”的综合发力,这部法律正从文本转化为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澎湃动能。
(作者张连起系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会长,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
编辑: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