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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全国政协委员、专家谈民营经济促进法
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这部被期待已久的新法将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都有哪些亮点?传递了哪些重要信号?将给企业经营、营商环境带来哪些变化?本报记者邀请全国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进行解读。
将有效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吕红兵
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有助于巩固改革成果、回应各方关切、提振发展信心,创新明显、突破不少、亮点颇多。
一是多个“首次”振奋人心。首次在国家大法中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即“三个重要,一个生力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作为管党治党的总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就有“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而这一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总则。
首次将“两个健康”即“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写入法律;首次将“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写入法律;首次将“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写入法律;首次将“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写入法律;首次将“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写入法律;首次将“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写入法律。
此外,首次将不得签订“背靠背”条款写入法律,即“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这条非常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
二是这部法律突出了问题导向,发挥了立法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将切实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现实性、突出性问题。我们欣喜地看到,该法第二章“公平竞争”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特别是在民营企业平等使用公共资源方面,“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这些问题都是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痛点,这部法律做到了一一把脉、逐项出招、对症下药。
三是这部法律具有很强的系统性。民营经济促进法完整规定了规范运营、权益保护、发展环境等相关内容,相互呼应,彼此协调,共同促进。
企业规范运营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前提,企业权益保护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条件。该法第五章专章规定了“规范经营”,第七章为“权益保护”,明确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章“服务保障”中,对营商环境中的政府行为作出界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关于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我认为还应当注重协调与协同,以构筑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例如,在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过程中应同时完善刑诉法、企业国资法、破产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使之共同发挥作用。
系统性制度设计回应民企关切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 谢文敏
民营经济促进法通过系统性制度设计,回应了民企关切的准入、融资、创新、权益等核心问题。
首次确立民营经济法律地位。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民营经济地位,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总则,明确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与宪法中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相贯通,强化了制度刚性。通过“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的贯穿性规定,法律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制度保障,覆盖“准入公平—融资便利—创新支持—权益保障—服务高效”全周期,标志着中国经济治理从“政策驱动”向“法治引领”的转型。
强调公平竞争与市场准入。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实行“非禁即入”,禁止地方政府设置所有制歧视性门槛(如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的隐性限制),并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规定民营企业在资金、土地、数据等生产要素使用上与国有企业同等权利,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供民企使用。同时强化反垄断执法,禁止行政干预经济纠纷,规范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鼓励民企科技创新与参与重大战略。民营经济促进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的法定权利,并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最高达120%。开放国家实验室资源,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鼓励各类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与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合作机制,开展技术交流和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构建民企权益保护体系。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禁止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规范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且建立了账款支付保障机制:要求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及时支付账款,建立审计监督和信用惩戒制度,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同时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解决其反映的合理问题,并严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对规范强制措施,禁止违法实施收费、罚款或摊派财物,规范异地执法行为,规范政府履约践诺,加强账款支付保障等作出规定。
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落地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 尹飞
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也充分显示出这一立法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相关起草部门的执行力。
一是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平等保护产权。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宗明义明确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向,重申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两个毫不动摇”的要求,对民营经济的性质、地位进行了全面界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并明确了依法促进、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等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原则。该法各章的具体规范更是充分体现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实落地,以法治手段实现了产权的全面保护,充分发挥了法治“固根本”的保障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吃下“定心丸”。
二是立足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维护公平竞争。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公平竞争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本前提,是有效发挥法治“稳预期”保障作用的集中体现。唯有公平竞争,经营主体方能积极参与竞争、充分发挥活力、实现优胜劣汰。该法将公平竞争作为基本立法原则,并用专章对公平竞争进行规定,核心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废止与企业性质挂钩的各类监管规则、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实现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是聚焦投融资便利、突出科技创新。民营经济促进法直面问题,以专章对投融资问题作重点规定。在投资领域,明确强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打破相关市场准入限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融资问题上,该法针对民营经济的特点作了全面规范,包括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共同发力;强调金融机构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消解金融机构顾虑,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差异化监管,在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上重点发力;完善担保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全面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增信能力,积极提升融资便利度;要求增强资金使用周期的适配性。
四是民营经济促进与民营经济规范经营并重、内外兼修。民营经济发展不仅需要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更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苦练内功”。在强化公平竞争、突出投融资促进、聚焦科技创新的同时,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规范经营从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社会责任、资本行为制度规则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内控与合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这对于加强党对民营经济组织的领导,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内部治理、依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相关部门应当尽快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意旨和制度、规范,加强各项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结合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实践,建议:
一是以此次立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经济领域刑事立法、及时废止不适应改革进程的罪名,严格规范刑事法律中的“空白罪状”,明确民事纠纷、行政违法和经济犯罪的界限。
二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法律的“长牙带刺”对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十分必要。
三是将“放管服”改革成果逐步上升为制度规范。在相关配套制度中对各类审批的许可要件、法律效果、具体程序等进行全面规定,严格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四是进一步完善行业商业协会的责任。民营经济促进法第56条对行业商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作了明确规定,有必要在相关配套制度中进一步强化行业商业协会的法律责任;明确区分行业自治与受权受托行政;对于假借行业自治之名行“二政府”之实、干预妨碍公平竞争的,应当明确予以禁止。
(本报记者 徐艳红 整理)
编辑: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