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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虚构业绩……证券纠纷案件持续保持高位
以法治利剑斩断证券欺诈链条 构建健康资本市场生态——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在民营企业讲授证券法
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前不久,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2024年)》显示,证券纠纷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根据东方财富等平台数据,截至2024年2月22日,我国股民总数已达到2.5亿。当中国股民的“钱袋子”与资本市场深度绑定,证券欺诈已不仅是个案纠纷,更关乎金融安全与社会公平。北京金融法院数据显示,2021年至2024年受理的9246件证券纠纷中,98.43%为欺诈责任纠纷。康美药业虚增886.8亿元货币资金、五洋债欺诈发行13.6亿元等典型案例,折射出市场造假的猖獗与治理挑战。围绕如何构建健康的资本市场,本报记者日前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在全国具有普遍性
记者: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显示,2021年至2024年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在证券纠纷案件中占比超98%,其中虚假陈述案件占比99.7%。这一现象在全国是否具有普遍性?背后反映了哪些市场问题?
吕红兵:这一现象在全国具有典型性。以上海金融法院为例,2024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收案1130件(含执行案件),占总收案量的15.46%,仅次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215件),成为第二大证券类案由。数据背后有两层深层矛盾:
一是虚假陈述行为频发。上市公司受业绩压力、融资需求驱动,通过财务造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手段粉饰信息。例如康美药业2016-2018年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其中2017年虚增货币资金299.44亿元,虚增营业收入88.98亿元;五洋建设在不具备发债条件的情况下欺诈发行13.6亿元公司债券,隐瞒影响偿债能力的关键信息。
二是投资者维权意识觉醒。随着新证券法及最高法2022年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实施,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制度降低了维权门槛。随着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实践的推进,在证券市场强监管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一旦被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调查,便会引发大量投资者索赔。
北京金融法院数据显示,受理的证券纠纷涉及被诉发行人共计57家,形成57个系列案件。其中,79%的发行人已被行政处罚,21%未被处罚但进入民事程序,投资者起诉时普遍追加董监高(188人)及中介机构(34家)为共同被告,责任连带化趋势显著。
记者:康美药业案、五洋债案等重大案件引发社会关注。这类证券欺诈行为对资本市场的核心危害是什么?
吕红兵:证券欺诈的危害具有系统性特征:
首先,直接损害投资者权益。以康美药业为例,投资者因虚假利好消息高位接盘,案发后股价暴跌,尽管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挽回24.59亿元损失,但诉讼周期长、责任主体偿债能力不足仍是普遍问题。北京金融法院创新采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计算投资损失,2024年相关案件投资者通过判决获赔比例达71%,调解获赔率普遍在60%-90%之间,较以往显著提升。
其次,破坏市场公平性。造假企业通过虚构业绩挤占优质企业的融资空间,如五洋建设欺诈发行案中,其在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以支付债券利息的情况下,仍以虚假材料骗取发行许可,导致合规企业被边缘化。
最后,威胁金融安全。虚假陈述引发的股价异常波动可能传导至整个市场。例如苏大维格利用交易所互动平台将“激光直写光刻设备”简称为“光刻机”,误导投资者并引发股价异动,虽被证监会罚款150万元,但单只股票的异常波动已对科技板块信任度造成冲击。
建立健全过罚相当的责任体系
记者:面对屡禁不止的证券欺诈,您认为应从哪些维度完善治理体系?
吕红兵:为妥善治理屡禁不止、危害极大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在贯彻当下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的要求下,应当进一步完善各经营主体的具体责任规则,建立健全过罚相当的责任体系,实现证券纠纷中各主体责任均能有法可依。
首先,从立法角度,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细化证券虚假陈述中各主体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通过提高违法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尤其是现阶段,急需针对中介机构在证券纠纷中责任承担做具体规定,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为司法实践中确定中介机构责任承担范围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在监管实践中,应当加大监管强度与精准度,通过穿透式监管锁定违法主体,严格“追首恶”,加大对存在证券欺诈行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构建多部门合作协调机制以及跨境监管协作机制,提升执法效率,从严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同时,还可依托大数据、AI等技术手段构建智能监测网络,使监管能力与市场变化保持同步。
另外,从司法角度,司法实践应当在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落实过罚相当的审判原则。法院应综合考量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尤其应基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行为、过错,依法合理确定其责任承担范围。最高法可以总结现有司法经验,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典型案例等方式为各级法院提供审理指引,填补现有规则的空白。此外,司法机关还可以与投资者保护机构、专业测算机构深度合作,不断优化投资者损失核算方法,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虚假陈述行为进行针对性方法研究,提高纠纷化解效率,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进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精准追究证券欺诈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
最后,应该从各方面落实并监管市场各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让发行人、实控人、中介机构等主体均各司其职,各自依法在过错范围内担责,才能共同创建并维系健康、稳定发展的市场环境,真正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与此同时,要持续优化监管机制,加强证监会、央行、银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加大对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证券领域出现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研究与防控,增强市场的公平性、规范性与透明度,才能真正保障资本市场安全稳定地运行。
筑牢投资者保护“最后一道防线”
记者:对普通投资者而言,如何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识别欺诈风险?
吕红兵:投资者需掌握“三不原则”:
不迷信造富神话。对“新三板转板暴富”“内幕消息荐股”等话术保持警惕,如吴某团伙以“转板预期”诱骗投资者高位接盘新三板股票,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
不轻信单一信息源。交叉验证公告信息,对比财报数据与行业平均水平,查阅交易所问询函。例如康美药业2017年年报虚增货币资金占总资产228%,远超行业均值,早有迹可循。
不放弃法律救济。积极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等机制。2024年太安退案中,投资者通过司法协同全额追回5.72亿元资金,证明制度路径有效。
记者:随着注册制全面实施,资本市场对法治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来治理的关键突破点在哪里?
吕红兵:核心在于差异化治理与制度供给创新。
针对注册制下红筹企业、未盈利科技公司等特殊主体,完善VIE架构、差异化表决权等信息披露标准,避免规则空白。
探索“行政罚款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将证监会没收的违法所得直接注入投资者赔偿基金,解决“无钱可赔”难题。
加强投资者教育“精准滴灌”,通过证监会投教基地开展模拟维权教学,例如演示虚假陈述案件的损失计算流程,提升风险识别能力。(记者 徐艳红)
■记者手记:
从康美药业案的“财务惊雷”到智能监测的“科技细雨”,证券欺诈治理正从“事后追责”转向“源头防控”。正如吕红兵委员所言,唯有通过“责任到人、科技赋能、协同共治”的组合拳,才能让资本市场真正成为投资者的“放心市场”。随着北京金融法院“多因子模型”、上海金融法院智能监测等创新机制的落地,一个更公平、透明、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生态正在形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