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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借同事赚“好处费”?“鸡飞蛋打”!

委员点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无效

2025年05月22日 09:13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日常生活中,亲友间拆借钱款并不少见。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同事、朋友、同学开口借钱,还许以“好处费”,可是自己也囊中羞涩,怎么办?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显示,戴某和唐某曾经是同事关系,某日,唐某称家人生病住进ICU急需钱款,向戴某借款。因借款金额较大戴某无力承担,唐某便央求戴某与其一同前往贷款中介公司帮助唐某贷款。二人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了《助贷服务合同》并约定了服务费,因唐某贷款银行未审批,故由戴某向银行贷款并转借给唐某。双方在中介公司补签了《借款协议》,明确彼此之间的借贷关系,约定唐某向戴某借款63万元,戴某从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唐某,唐某按期返还本金和利息。

成功向三家银行贷款63万元后,戴某依约向贷款中介公司支付10万元服务费,自留辛苦费1万元,并将剩余52万元款项转账给唐某使用。然而唐某仅自行偿还了一期贷款,随后就没再偿还。原来,唐某借款并不是给家人治病而是用于赌博,并且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

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唐某不同意戴某的诉讼请求,唐某称只收到了戴某52万元出借款项,且唐某曾向戴某分两次转账还款1.5万元和2万元,剩余未偿还本金数额为4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中,戴某以个人名义贷款后转贷给唐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戴某与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唐某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戴某。

根据转账记录显示,戴某直接向唐某给付的金额为52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戴某向贷款公司转账10万元,可以认定为戴某替唐某垫付的助贷中介机构的中介费,唐某应当返还给戴某。

法律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且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因此,对于戴某主张唐某曾向其转账的1.5万元系好处费这一说法,法院不予认可,该笔转账应当视为还款。

由于戴某已经偿还部分银行借款利息共计2.5万余元,唐某作为款项的实际使用方应负担这笔利息。

最终,法院判令唐某偿还戴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及损失2.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记者 徐艳红

■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点评:

在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的当下,民间借贷成为了人们获取资金的一种常见方式,但其中的转贷行为却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北京西城法院审理的戴某诉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为我们深入剖析转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典型案例。该判决揭示民间借贷中转贷行为的复杂性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为公众参与借贷活动提供警示与借鉴。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出借人戴某能否因转贷行为赚取“好处费”;二是借款人唐某逃避还款时,出借人戴某能否追回借款本金;三是唐某怠于向银行还款时,戴某能否向唐某主张资金占用使用费。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戴某与唐某一起去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并以戴某名义贷款后转贷给唐某,属于典型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故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其次,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第一款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出借人。在责任承担方面,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戴某作为出借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仍为了获取利益而为之,对合同无效具有重大过错。而唐某作为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诱导戴某进行转贷,并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违法活动,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对合同无效同样具有责任。因此,在返还财产时,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划分,使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资金占用损失的认定体现了对出借人实际损失的合理补偿。由于借款合同无效,出借人戴某因向银行贷款而产生的利息支出成为了其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而唐某作为实际用款人,应当对其使用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补偿戴某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但同时,法院也对损失的范围进行了合理限制,仅支持已经实际发生的利息损失,对于尚未发生的部分要求出借人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这既保障了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借款人承担不合理的责任。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避免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否则不仅可能导致借贷合同无效,使出借人无法按照约定获取利息收益,还可能因借款人逾期还款、恶意逃债等情况,让出借人面临承担银行贷款违约责任等风险。

本案涉及的转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积聚,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健康发展。通过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法律将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提醒金融机构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贷款被挪用或转借,保障金融信贷安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