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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新时代治安管理的法治经纬

——委员、专家解读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亮点

2025年07月03日 13:47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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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共6章144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历时三年三审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落地。

这次修法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作为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部门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自施行以来,在强化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理念、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化解社会治安问题、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成效显著,它不仅承载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任,还会对每位公民合法权益和日常生活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本次修法不仅在理论和实务界引发了热议,社会公众也给予了高度关注。本报记者特邀委员和专家对该法的亮点予以解读。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

治安违法记录封存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有以下三个亮点。首先是总结了治安管理领域的实践经验。治安问题从来不是单一的法律问题,而是交织着经济、文化、民生等多元要素的复合型社会议题。本次修法将“坚持综合治理”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经验写入法律,有利于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有利于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有利于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其次,此次修订是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的典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方式,也是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2023年9月,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后,共有99375人在中国人大网上留下125962条意见,创近三年来法律修改参与人数之最。

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不是简单地单方听意见,更要让社会公众与立法机关建立联系、积极互动,感受到参与立法的价值,使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

比如一审稿第34条的第(二)(三)项规定,对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行为,要进行包括行政拘留在内的治安处罚。有不少人认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内涵很是模糊,不同社会主体基于认知背景、价值立场的差异,理解与界定往往存在显著分歧。这种语义边界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法律适用时处罚标准的模糊化困境,会为行政处罚范围的任意扩张埋下制度隐患。

2024年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在提及本条时指出,“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拟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最终,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内容修改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美化侵略战争、侵略行为的服饰、标志,不听劝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修改后的内容构建了清晰的事实判断框架,既回应了民族情感守护的社会共识,又避免了因概念模糊可能导致的权利侵害,为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自由提供了更精准的规范样本。

第三是注重与刑法的衔接和协调。治安管理处罚法因处罚的对象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并可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拘留,有着类似刑法的规范对象和法律后果‌‌,有“小刑法”之称。本次修法中正当防卫条款入法和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均体现了该法与刑法间的紧密衔接和融洽协调。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虽早已入法,但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被称为“沉睡条款”。近年来,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司法案件的激烈讨论,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都加深了公众对“正当防卫”的认知,“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观念深入人心,成功激活了刑法第20条。

治安管理领域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也有类似命运。2007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反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很少被适用。相反,“谁受伤谁有理”“被打不能还手,还手就是互殴”等成为实践中的惯常做法。本次修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相信在很大程度上会改变这种处罚惯例。

另外,该法第136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治安违法记录是公安机关处理治安违法案件和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客观记录,在法律上有行政处罚量罚基准和刑事制裁量刑依据的作用,生活中更是与有违法记录者的就业、升迁、考公资格以及子女能否积分入学、申请公租房、参选连任村干部等资格相关联。对有违法记录者的过分歧视违反法治国家的“过罚相当”原则,将违法记录与就业、子女入学等捆绑,严重违反“禁止不当连结”原则。本次规定的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明显受到刑法领域的改革推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依据法律解释学中的当然解释,既然犯罪人因情节轻微可适用记录封存,性质相对更轻的治安违法记录更应纳入封存范围,这不仅体现治安管理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深入转型的治理逻辑,也实现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在权利保障维度的有效衔接。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无疑是我国治安管理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事件,既反映既往社会治安治理的实践特征,亦昭示未来治安管理的发展走向。未来,立法者、研究者与执法者均需持续关注本次修法的实施效果,以推动法律适用的精准化与治理效能的最优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

新型治安违法行为处罚法定化

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亮点纷呈,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一是正当防卫在治安管理领域的规范确认。正当防卫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两高”一部也联合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并发布多个涉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对于遏制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和培养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后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正当防卫相关条款,以立法形式在治安管理领域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二是新型治安违法行为处罚法定化。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管理领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诸如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业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信息、违反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虐待所监护的幼老病残人员等危害行为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群众反映强烈、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列了多个新型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的行为,涉及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多个行为类型,并根据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处罚标准,完善处罚层次。可以说,面对社会发展衍生的治安管理盲区,这些修法内容以类型化技术实现了规范供给的扩容,进一步完善了轻重结合、衔接有序的处罚规范体系,彰显了立法对社会发展脉搏的精准把握。

三是未成年人精准保护的制度化。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形势严峻,实践中,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被抓多次、屡教不改的情况屡见不鲜,使得未成年人教育和矫治效果受到较大影响。为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正完善。如第23条,适当调整对未成年人不执行拘留的规定,有效破解未成年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第24条增设了矫治教育衔接机制,从程序上杜绝“一放了之”;第48条、第60条将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以及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校园欺凌明确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填补了对未成年人商业剥削、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空白。此外,该法还新增多处规定,对涉及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要从重处罚;对涉未成年人案件举行听证等作出具体安排。这些修改既传递了法律面前无特殊群体的严肃信号,又通过制度设计体现执法温度,营造对未成年人“严管厚爱”的法律氛围,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精准保护。

四是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实践中,治安违法记录与犯罪记录的附随后果出现同质化倾向,严重影响行为人就业、教育等基本权利,也带来就业歧视、社会排斥等诸多社会治理问题。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建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确立了以“封存为原则、查询为例外”的封存模式,兼顾保障个人权利与保护社会安全,畅通了治安违法人员社会复归的法治通道。该制度的建立既是治安管理制度的创新改革举措,也是加强人权执法保障的有力体现,有利于破除“违法标签”效应,最大限度地促进违法人员复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更好地促进社会大局稳定。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规范和保障执法、完善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合理设定治安处罚措施和幅度、加强和规范治安案件调解工作等方面,也有许多可圈可点的地方。随着新法的落地见效,相信会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