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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
企业应重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案的成功办理产生了一系列积极影响,不仅有力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涉事双方起到了深刻的教育作用,促使他们更加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为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也为相关企业提醒,企业应进一步重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一是企业应精心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详细规定保密措施以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内容。同时,通过定期培训和广泛宣传,将保密意识深深植入每一位员工心中,让保密成为企业的文化基因。
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科学分类管理,依据其重要程度实施差异化保密措施。构建商业秘密获取、使用、披露等全流程审批机制,严格把控商业秘密的接触范围。对涉密文件、数据等进行加密处理,运用物理隔离、访问控制等先进技术手段,为商业秘密穿上坚固的“防护铠甲”,防止其被非法获取。
三是完善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让员工清楚知晓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后果。与涉密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对保密期限、保密范围、竞业限制等关键内容进行详细约定,从法律层面约束员工行为。
四是强化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员工离职时,企业要做好细致的工作交接,及时收回所有涉密文件和资料。同时,再次提醒员工履行保密义务,并对离职员工进行一定期限的跟踪管理。
五是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调查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商业秘密泄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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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查处了一起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情显示,徐某、肖某系杭州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销售经理和业务员,2024年3月,徐某从公司离职后成立杭州艾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艾葭公司),以非法使用原同事账号等不正当手段登录权利人的ERP数据系统,截取并使用系统内的成本数据、订单分析等信息;肖某离职后加入杭州艾葭公司,并将在权利人处工作时使用的报价信息向公司披露并被使用。上述成本数据、订单分析、报价等信息经鉴定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属于商业秘密。
杭州艾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3款的规定,肖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21条的规定,责令杭州艾葭公司、肖某停止违法行为,分别对杭州艾葭公司、肖某作出罚款35万元、10万元的行政处罚。(高志民)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