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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乌龟砸死幼童”为何未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07月10日 15:05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图片由AI生成

2024年底,广东韶关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坠物致死事件,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内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孩子重伤不治身亡。经调查,该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因管理不善从高处坠落。赵某夫妇随后起诉张某及物业公司,索赔130万元。法院一审认定张某作为饲养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判赔128万元;因无证据显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免责。张某不服上诉,近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张某分期支付赔偿款并获30天宽限期。

该案经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这不是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吗,张某为何是按民事判决却没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何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案件不构成犯罪?本报记者采访了黑龙江省政协委员、民盟哈尔滨市委会常委冯传江。

冯传江表示,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法律定性、刑事责任构成、法条竞合、社会治理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

为何定性为民事侵权行为而非刑事犯罪?

冯传江说:“本案的关键在于饲养动物致害的特殊性,核心是乌龟的坠落是动物自主行为所致,而非人为抛掷,与饲养人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这与高空抛物罪属于人为故意的法律评价截然不同。”

高空抛物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应为故意,即明知自己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是过失导致物品坠落,虽不构成此罪,但可能会触发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其行为方式强调“抛掷”行为,需要行为人主动对物品施加外部力量,将物品从高空扔出。如果是物品自身掉落等非人为主动抛掷的情况,不属于该罪的行为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动物致害责任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动物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自主行为,如咬伤、冲撞等;二是存在实际的人身财产损害后果;三是动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要排除受害人故意挑逗等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动物的所有权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乌龟自由移动从阳台坠落属于动物自主行为,乌龟砸中孩子造成了致死的损害结果,孩子死亡与乌龟坠落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乌龟从天而降并不是由受害人引起的,所以本案属于动物致害案件,动物的所有权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冯传江称,该案构成刑事责任的要件缺失。刑法上的犯罪须具备主观罪过(即故意或过失)和客观危害行为。本案中,饲养人不在现场无故意或过失,乌龟坠落属意外事件,饲养人难以预见;饲养人无主动危害行为,未实施主动抛掷或放任危险的行为,因此,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或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而湖北的刘某因酒后泄愤将花盆从7楼扔下,致楼下安某倒地身亡,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10年。刘某案与本案的区别在于,乌龟坠落无人为干预,更接近“不可抗力”,故仅需民事赔偿。动物致害与高空抛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为介入因素”;高空抛物罪要求“人为抛掷”的故意,而动物自主行为不具有刑法可归责性。

该法律适用存在民法典中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和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法条竞合

当饲养的动物从建筑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就会出现民法典中的法条竞合。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外墙作为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年久失修或是恶劣天气坠落伤人,则要看物业是否尽到了相关义务,如果没有,则通常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冯传江称,本案乌龟致害事件既符合民法典第1254条中“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的特征,因而追究饲养人责任符合其规定;又属于第1245条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此时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言,既可能依据第1254条承担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也可能依据第1245条承担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本案,法院据此采用了“双重归责”原则,既认定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又因饲养人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乌龟坠落,判决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种处理方式既考虑到了高空坠物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也考虑到了动物饲养人对动物的管理责任,更全面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类似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刑法“谦抑性”:为何不动用刑罚?

刑法的核心功能是惩治恶性行为,而非对所有损害后果都要发动刑法苛责,法律体系的精细平衡,既避免滥施刑罚,又要保障受害人权益。本案未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以下原则:

因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最后防线”,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会优先考虑民事;刑罚需与行为恶性相匹配,饲养人无主观恶性,发动刑法反而有失公正;从社会效果而言,刑法保持克制,若对此类意外事件滥用刑罚,可能导致公众过度恐慌,反而不利于社会稳定。

此案件对社会的启示,首先是饲养人的责任,高层养宠物必须封窗、加装防护网,还要定期排查宠物活动区域的安全隐患。其次,物业有监管义务,要加强高空安全隐患巡查。对未封闭阳台、违规摆放物品等行为要及时劝阻并纠正。另外,社会也要全面提升公众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主动、全面排查自家高空坠物风险并监督本单元邻居的整体防范情况,以免可能被动承担连带责任;社区也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可以划定责任的边界,但文明的底线,终究要靠社会大众共同守护。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但本案避免“唯刑罚论”不代表对生命的漠视,而是对法律和社会治理的尊重。真正的警示在于——我们的“高空安全”不能仅依赖法律制裁,更需要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