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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要学会避“坑”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委托人将其资产委托给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这一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纠纷。
案例一:区分委托合同与委托理财合同
甲与其堂姐乙口头约定由乙为自己购买一款高利率且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并向乙转款20万元。转款后,乙未告知甲理财产品的具体投向及收益亏损情况,也从未向甲支付过任何投资收益款。后乙发现自己被投资理财商家所骗,无法支付甲投资本金及利息。甲追款未果,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乙,要求乙返还理财本金及利息。乙则主张自己并未向甲收取报酬且自己仅是代为转款投资,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合同,甲的损失应当自担。
案例二: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有效时的责任承担
任某与马某及马某的父亲是法定代表人的投资公司A公司签订《股票专户管理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为任某提供股票专户管理服务,双方约定了委托期限、投资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式等,但该协议中仅有任某和马某的签字,A公司未签章。在委托理财期间,马某指派操盘手张某操作任某的股票,任某股票账户出现巨额亏损。马某承认张某在管理任某股票时存在判断失误。任某将马某及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投资损失。马某认为任某系与马某任职的A公司签署投资理财协议,马某为任某管理股票账户仅为职务行为,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案例三: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的亏损分担
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王某,向王某介绍了一款投资项目并承诺存在高额回报,该项目为B公司境外医用大麻种植项目。王某向刘某支付10万元用于投资该项目。两个月后,王某多次追问刘某投资情况,刘某均未正面回复,只转给王某少量本金。王某以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本金及利息。刘某认为自己仅代转款项,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
遇上这类理财纠纷案件,法院会怎么判?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表示,法院首先要区分纠纷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核心在于审查合同约定内容与实际履行情况,应当结合受托人是否具有独立决策权、收益是否固定、委托人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共担风险等要素对于合同性质进行甄别认定。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与普通委托合同的核心区别在于其金融属性和风险分配的特殊性。普通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通常以专业能力对委托资产进行主动管理,双方可能约定保底条款或收益分配规则。而实践中,法院需结合合同目的、权利义务、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定。
双方真实意图如果是资金拆借(如固定收益且不参与投资决策),可能构成民间借贷而非委托理财;权利义务方面,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人需履行投资管理义务,委托人可能对投资范围、方式等做出限制;实际履行情况要看委托人是否实际进行证券、期货等金融投资操作,是否参与具体投资决策。在案例一中,乙虽未明确投资标的,但承诺了“保本保息”,实质上承担了投资风险,超出普通委托合同的义务范围,且甲无权对投资事项进行决策,由乙对投资款进行管理,所以双方属于民间委托理财关系而非委托关系。案例二是典型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股票专户管理协议书》,并就委托事务、委托期限、投资管理人的报酬计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但签订主体之一的A公司未在合同中签章,法院结合整个交易过程中等环节的具体事实,综合认定该合同的相对方实际为马某,相应赔偿责任也应由马某承担。
与此同时,委托理财时的合同效力也很重要。要特别关注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如投资标的合法性,是否涉及非法集资、场外配资、非法期货等,以及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案例三中,刘某向王某推荐的投资项目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明显违法,因此,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由于保底条款而引发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在受托人为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事前承诺“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因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资本市场基本原则,容易诱导投资者非理性投资,通常认定无效。在保底条款无效的情况下,主要考虑该保底条款是否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和核心条款,如果是的话,保底条款的无效将导致整个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而对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责任承担认定主要集中在过错程度认定上,即在合同有效时,一方面要考察受托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另一方面,委托人是否明知风险仍轻信保底承诺也很重要。(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