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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在京召开

2025年07月16日 14:00  |  作者:赵莹莹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人民政协网7月16日电(记者 赵莹莹)7月14日,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在京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主持会议,来自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医药界代表共30余人现场参会并发言。

“制定医疗保障法不仅是医疗保障领域的大事,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的标志性事件。”郑功成表示,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医疗保障法(草案)已经具有较好的基础,但仍然有较大的质量提升空间。

他系统梳理了自2018年起连续多年在全国两会期间牵头提交的关于加快制定医疗保障法的立法议案,并介绍了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专业团队多年来围绕医疗保障立法开展的专项研究及其丰硕成果,包括从专业角度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法律草案专家建议稿。此次召开专题座谈会,旨在进一步凝聚学界智慧,为完善法律草案提供建设性意见,助力国家立法机关和主管部门做好法律修订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震提出,随着人口流动加速,异地就医等问题凸显,亟需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要素顺畅流动。经济大省应在社会保障方面承担更多责任。在他看来,借助大数据和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我国已具备建立全国统一医保体系的条件:一是推进统一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鼓励地方探索创新;二是建立中央风险调剂机制,实现资金与风险的精准匹配;三是建立、上收各省政策权限,制定全国统一的基准费率和待遇标准,倒逼地方改革。

中国社科院副研究员栗燕杰认为,医疗保障立法中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需要重点处理好授权与控权的平衡问题。

在授权方面,应当强化医保行政管理的全程监管,现行法律虽已赋予行政部门检查、处罚、强制等监管手段,但仍需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督检查程序、明确行政强制措施范围,并赋予行政部门在发现严重问题时的临时处置权,以提高监管效率。

在控权方面,必须防止行政权力过度扩张,比如第35条第2款虽然规定被检查对象不得拒绝、阻碍或谎报、瞒报,但现实中瞒报、谎报仍难以第一时间发现,需要配套更严格的法律责任;第41条目前仅针对定点医疗机构,但应扩大至所有监管对象;同时处罚标准需要更科学合理,既要保证威慑力又要避免过度处罚。

“医疗保障立法必须通过科学的处罚基准、清晰的权责界定和严谨的法律表述,在强化监管和约束权力之间找到平衡,从而构建更公平、高效的医保治理体系。”栗燕杰说。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教授何文炯在书面发言中提到,此法草案进一步完善需关注四点内容:一是此法只对基本医疗保障适用,对于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如互助合作型医疗保障、商业性医疗保障、医疗慈善等是不适用的,建议增加“基本”二字以匹配法律内容。二是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各制度安排功能定位不清晰且存在诸多弊端,以此为准并以法律形式确立“医疗保障体系”内容不利于后续制度改革完善。三是草案第十条中居民参保突出强制性,具体如何落实有待考量。四是任何社会保险项目的基金管理都必须贯彻“以支定收”原则,“以收定支”是常识性错误,精算只有在“以支定收”的基金管理规则之下才需要。

此外,多位专家学者就草案涉及的基本概念界定、健康中国、政府责任边界、多层次医保体系、医疗保障公共服务、省级统筹、“两保合一”、筹资缴费责任、待遇给付、生育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医保经办、国家层级调剂基金等提出了一系列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热烈的讨论和交流。

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财法规司司长蒋成嘉在总结发言中表示,这些意见建议对完善医疗保障法律草案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他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继续关注医疗保障立法,国家医保局将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努力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推进医疗保障立法步伐,为健全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编辑:廖昕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