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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第四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强化协作促监护提升
人民政协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围绕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常见困难问题,各有侧重:陆某宇盗窃案中,“检、社、家”合力,帮助网瘾少年矫治不良行为习惯;赵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通过督促监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压实“甩手”家长监护责任;郑某某故意伤害案针对重组家庭教育难题,提供破解方案;陆某强盗窃案检警联动,接续开展失管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潘某某盗窃案相关部门共建案例库,推动类案指导体系化;黄某等人聚众斗殴案针对多人涉罪案件,探索分层分类指导实践。
据介绍,本批案例呈现三个特点:其一,聚焦涉罪未成年人监护教育。6起案例均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涉案家庭普遍存在监护缺位、管教失当等问题,家庭教育指导精准介入,从根源上化解未成年人教养困境,为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其二,突出案件办理质效。案例所涉28名未成年人,经过指导帮助,家庭监护状况明显改善,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帮教工作成效明显,多数实现就业,顺利融入社会,部分回归学校或考入大专院校继续学习。其三,注重创新经验推广。在确保个案指导效果的基础上,本批案例着重探索制度创新,通过总结优秀实践经验,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促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水平提升。
“本批案例明确鼓励各地执法司法机关与妇联、关工委等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强化工作衔接。”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监护问题的扭转非一朝一夕,随着诉讼过程的推进,一个案件会进入不同部门不同环节,检察机关将持续强化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更好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稳定性和长效性。
相关案例:
案例一
陆某宇盗窃案
——“检、社、家”合力,网瘾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见成效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至11月期间,陆某宇(16岁)因无钱购买游戏装备,先后六次采取“拉车门”方式实施盗窃,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700余元。2024年7月17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陆某宇涉嫌盗窃罪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2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陆某宇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追溯犯罪原因,明确家庭教育指导重点。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陆某宇多次盗窃均以满足网络高额消费为目的,沉迷游戏是其犯罪诱因。如不矫治,再犯可能性大。进一步调查发现,陆某宇家庭监护教育不力。其父忙于经商,与其交流时间月均不足3小时。其母教育方式简单粗暴,与其关系紧张。家庭关爱、支持不足促使陆某宇在虚拟世界中寻求获得感和认同感。针对陆某宇个人及家庭情况,检察机关决定联合妇联、关工委等有关社会力量,以戒除网瘾、改善监护状况为重点,对陆某宇同步开展帮教矫治和家庭教育指导。
(二)检、社、家合力,帮助未成年人矫治不良行为。检察机关与妇联、关工委协作,组成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对陆某宇家庭开展指导帮助。一是分析用网习惯,约束用网行为。指导团队通过分析陆某宇网络行为数据,发现陆某宇多在晚上11点到凌晨4、5点玩游戏,且经常高价购买游戏装备。指导团队将这一情况告知陆某宇父母并指导二人从约束陆某宇上网时间和装备充值金额入手,加强对陆某宇的用网管理。此外,及时向陆某宇父母推送针对性警示信息。经过共同努力,陆某宇日均游戏时长从8小时降至1小时。二是建立家庭用网规则,培养健康用网习惯。指导家长与陆某宇充分沟通,共同制定家庭网络使用规则。规则既对陆某宇用网进行限制,也要求家长同步约束自身使用电子设备的行为,鼓励陆某宇通过体育运动、学习进步换取上网时间,引导陆某宇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激发自我管理的动力。三是修复亲子关系,营造有管、有教、有
(三)推广个案经验,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大量个案探索的基础上,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联合教育部门共同推出《家庭网络使用公约》模板,引导家长帮助孩子养成科学、文明用网习惯。岳麓区检察院与妇联等5家单位会签《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向阳花”行动实施方案》,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合力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实施以来,已开展家庭教育讲座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210多场,完成“面对面”咨询指导服务180余次,实现科学育儿知识覆盖10万余户家庭。2024年岳麓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下降34.7%。
三、 典型意义
强化涉罪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良行为矫治至关重要。而未成年人罪错问题的深层原因往往关联家庭。因此,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行为矫治时,应当注意司法保护与家庭教育的深度融合。既要准确分析研判未成年人错误认知和不良行为习惯的家庭环境诱因,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又要与家长密切配合,强化未成年人管束教育,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沉迷网络是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中的棘手问题。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在协同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积极探索此类问题解决之道,强化经验总结、宣传,为有需求的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
案例二
赵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
——督促监护与家庭教育指导相结合,多措并举压实家庭保护责任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7日,赵某某(17岁)、张某某(17岁)等五人因钱财纠纷,在某公寓内对王某某(16岁)非法拘禁,后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4月24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赵某某、张某某等五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3年10月24日、2024年1月24日,对赵某某等四人及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压实监护人责任,督促家长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管束教育职责。本案五名涉罪未成年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情形,检察机关依法对五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要求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管束,配合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为督促家长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检察官与“五老”志愿者、“巾帼”志愿者、未成年人司法社工共同组建帮教团队,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定期探访和监督帮助。监督考察期间,张某某突然未经报备,擅自离开居住地。发现异常情况后,检察机关立即与张某某父母沟通,张某某本人及其父母均未认识到张某某违反规定行为的严重性。针对这一情况,检察机关在责令张某某立即返回居住地并延长对其考验期的同时,帮教团队调整对张某某的帮教措施,强化对张某某家庭的监护监督。一是组织召开训诫会,对张某某及其父母进行训诫。二是增加家庭探访频次,强化跟踪监督。三是强化家长监护责任教育。通过专题课程、案例研讨等方式,释明家庭教育失范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联性,强化家庭责任意识;通过家庭聚会、谈心谈话等活动,强化亲子互动。经过九个月的家庭教育指导,张某某父母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明显提升,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涉罪未成年人管束和教育矫治工作。张某某顺利通过监督考察。
(二)一家一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家庭教育问题。本案中,五名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坚持一家一策,有针对性地开展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涉罪未成年人赵某某父亲常年在国外工作,母亲家庭教育参与度低,父母双方均对其管教乏力。案发后,其父感觉自己辛辛苦苦挣钱养家,孩子却不争气,愈发萌生放弃不管的想法,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意愿较低,客观上也存在跨国交流难度大的实际困难。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帮教团队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途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在定期进行专题辅导交流的同时,为赵某某父亲提供自主学习资料,督促其准确认识法定义务和责任,引导其理解青春期少年的心理特点,帮助其提升亲子沟通和情绪管理能力,解决因距离导致的亲子关系疏离问题。另一方面,强化赵某某母亲教育意识和教育能力,提升其家庭教育参与度。安排其参加亲子沟通技巧实训。建立“亲子动态日志”,指导赵母记录赵某某的日常生活、学习、帮教情况,定期向赵父推送赵某某状况,引导二人共同关注赵某某的成长变化。经过指导、督促,赵某某父母认识逐步改变,父亲回国陪伴赵某某完成了剩余的帮教矫治。
(三)夯实基础,凝聚合力,实现帮教矫治与督促监护协同推进。为强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同建立未成年人综合教育矫治基地,在基地内设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形成多部门协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目前,基地已经为40余名罪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实现了帮教矫治与督促监护协同推进。
三、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家长是涉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重要力量,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不可替代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引导、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履行管束教育责任,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帮教矫治工作。对教育监护不力的家庭,应当综合运用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等措施,压实家庭责任。家庭教育指导应因势利导、因案施策,确保针对性、实效性。
案例三
郑某某故意伤害案
——破解重组家庭监护难题,全流程跟进深化家庭教育指导
一、 基本案情
郑某某(14岁)与孙某某(14岁)系朋友关系。2023年11月19日,二人与朋友一起在某KTV娱乐。其间,因郑某某误认为孙某某使用手机偷拍自己的窘态,二人发生争执。拉扯中,郑某某用刀将孙某某刺伤。在场人员报警后,郑某某在现场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4年1月30日,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9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二、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聚焦重组家庭,综合运用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措施改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经社会调查发现,郑某某成长于离异重组家庭,母亲平日忙于照顾年幼子女而对郑某某疏于关心,继父囿于身份在管教上心存顾虑。因缺乏亲情关爱和管束教育,郑某某与父母关系紧张,并逐渐混迹社会,沾染不良习气,其性格、行为偏差与家庭监护不力有直接关系。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向郑某某母亲、继父制发督促监护令,并联合妇联、关工委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继父“不敢管”的问题,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安排专门的继亲沟通教育课程,帮促明确“父亲”的家庭角色和教养职责,打消继父心理顾虑。为改善郑某某与母亲的关系,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引导郑某某母亲关注其情感需求,促进郑某某感知母爱温暖,情感上回归家庭。经督促监护和教育指导,郑某某父母态度有了极大转变,母子和继父子关系明显改善。
(二)强化情感
(三)建立长效机制,积极推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妇联、教育等部门发布了《都江堰市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建成家庭教育指导中心5个,组建“堰上花开幸福使者家庭教育讲师团”,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17人次。检察机关参与制定《成都市家长学校都江堰市分校建设工作方案》,选派检察官走进社区家长学校,以案说法解读办案中凸显的家庭教育、亲子沟通等问题,关注引导离异、重组家庭加强对子女的关爱教育和有效管束。此外,针对辖区内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向当地文广体旅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强化娱乐场所监督管理。
三、 典型意义
与原生家庭相比,重组家庭有其特殊性。由于身份关系的不同,继父母在继子女教育问题上,普遍存在不想管、不敢管、不会管的心理。在对重组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时,应重点关注上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帮助和引导工作,使监护人充分认识到监护责任的法定性,帮助提升教育引导能力,畅通沟通渠道,消除亲子隔阂,促进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关系。对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应适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强化亲情
案例四
陆某强盗窃案
——检警联动,接续开展失管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
一、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0日,陆某强(17岁)在学校计算机教室内盗走他人价值人民币5800余元的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3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陆某强附条件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9月28日对陆某强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检警联动配合,接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通过走访发现,陆某强除实施本次盗窃外,还存在偷拿长辈财物、多次旷课、夜不归宿等不良行为,均与其父母离异、家庭失管密不可分。按照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与松江公安分局共同
(二)完善工作机制,共建家庭教育指导体系。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关工委等单位共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依托社区
(三)创新“案件化办理”,确保家庭教育指导质量、效果。为规范工作,保证质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办法》,构建“案件化办理”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模式,
三、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指导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持续的投入和支持。为确保各诉讼阶段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司法机关需要强化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与工作衔接,通过信息通报、个案会商、共同培养社会支持力量、随案移送工作情况等,强化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在各诉讼阶段的顺畅衔接,切实保证工作质效。各级妇联、关工委应当积极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充分运用街镇、社区工作力量与司法机关
案例五
潘某某盗窃案
——强化案例库建设,推动类案家庭教育指导体系化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潘某某(16岁)先后四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其中部分犯罪系取保候审期间实施),共计窃得现金人民币1100元,电脑8台(价值人民币16720元)。2024年7月3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潘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30日,永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全面调查,精准掌握家庭监护状况。2022年3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关工委等6家单位成立“春蕾幸福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组建含“春蕾安全员”“婚姻家庭辅导员”“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司法社工”等70余人的基层网格志愿队伍,共同开展涉案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及家庭教育指导。本案发生后,服务站立即指派负责潘某某所在社区、学校的网格志愿者对潘某某家
(二)对症下药,针对性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经过综合评估,检察机关决定依托服务站对潘某某父母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监护缺位问题,检察机关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公安机关对潘某某父母开展训诫教育;服务站指派网格志愿者指导潘某某家庭
(三)提炼经验,推动
三、 典型意义
高质效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需要稳定的专业队伍、成熟的工作模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妇联、关工委的沟通协作,积极探索构建覆盖监护问题发现、干预、修复全流程的工作体系,在家庭教育指导专业队伍培育、典型经验总结、长效机制建设上共同探索、合力推进,通过专业化队伍支撑、社会化资源整合、体系化机制建设,持续夯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基础,实现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矫治与家庭监护功能修复同步提升。在探索推进过程中,尤其应注意经验总结和成果转化,强化方案库、案例库建设,为类案指导提供借鉴。
案例六
黄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分层分类家庭教育指导,助力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
一、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5日晚22时许,叶某(15岁)与徐某(15岁)因琐事纠纷,分别纠集桂某(16岁)、黄某(16岁)、王某(16岁)、吴某(17岁)等人及孔某(17岁)、郑某(17岁)等人,在某公园门口持械斗殴,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3日对被临时纠集参与犯罪的孔某、郑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10月3日、4日,对主动帮忙纠集其他人参与犯罪的王某、黄某、吴某分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分别于2023年7月4日、8月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桂某因涉嫌其他犯罪,另案处理。叶某、徐某等13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作出行政处罚(不执行),送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二、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逐案评估,准确掌握家庭教育情况。为强化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公安分局、妇联、关工委等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委托鹰潭市心理卫生协会的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对涉罪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进行逐案评估。本案中,相关涉案人员共计19人。经过综合评估,涉案19人中,15人为低风险,家庭监护状况总体稳定,但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管教不够;4人为中风险,家庭监护教育缺位,教育理念方式不当。
(二)分类施策,分层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检察机关、妇联、关工委选派人员组成家庭教育指导团队,对19个涉案家庭开展分层分类帮扶指导。对于低风险家庭,家庭教育指导以法治教育、风险教育为重点。针对部分被行政处罚未成年人的家长错误地认为,轻微违法已由公安机关处理,家长不需要特别关注的情况,指导团队组织专门座谈,引导家长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的根源和危害,重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管教。对于中风险家庭,家庭教育指导采取“一对一”方式,一个家庭一套方案。针对父亲曾入狱,母亲文化水平不高,父母教育能力均有不足的王某,指导团队将与王某从小一起生活的成年兄长纳入家庭教育指导范围,引导王某哥哥与王某多交流,更多发挥教育带动作用。针对10岁之前不在父母身边生活,原生家庭关系疏离的黄某,指导团队将帮扶重心放在改善家庭成员关系上。安排黄某家庭一周一次家庭会议和共同家务劳动、一月一次亲子游,通过“情景模拟”“角色互换”等家庭游戏,引导家庭成员相互尊重、平等交流,换位思考,重塑和谐稳定的亲子关系。针对家庭教育理念存在偏差的徐某和叶某父母,指导团队将指导重点放在引导监护人转变教育理念和方式上。徐某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父母将问题原因简单归结为年纪小、不懂事、跟错人,指导团队引导家长充分重视并及时解决未成年人思想偏差、行为失范等问题,从日常生活、在校表现、家庭劳动、社交娱乐等各方面对徐某加以引导和约束。叶某父母只
(三)持续跟进,家庭教育指导见成效。经过半年多的督促指导,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和教育状况均明显改善,风险等级均不同程度降低。跟踪回访显示,王某进入社会观护基地学习后,进入一家酒店工作,与同事关系融洽;黄某回到家中居住,并进入附近汽修厂学习汽修技术;徐某到一家理发店工作,得到上级和同事认可;叶某脱离了原不良朋友圈,回归学校继续就学。
三、 典型意义
不同家庭教育方式存在差异,问题、困扰各不相同。在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时,必须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对于一个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人数众多的,检察机关在联合妇联、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时,首先要全面调查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教育情况,准确分析评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分层分类、各有侧重地采取措施,客观进行跟踪评估,保障取得实效。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