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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信任之基 化解官民纠纷
——委员、专家谈政府信息公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旨在化解政府信息公开纠纷,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为此,我们专访了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和郑州大学中国土地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邢昕,请他们深入解读《解释》的亮点。
记者:在当前背景下,《解释》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沈开举:这部《解释》的出台,是顺应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和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随着公众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学区划定等领域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长,官民之间因对信息公开范围、程度、方式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解释》的发布,正是为了明确法院审查这类案件的办案规则,通过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质性化解纠纷,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需求。
记者:我们了解到,《解释》有多个亮点值得关注。首先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方面,《解释》有哪些新的规定和突破?
邢昕:在受案范围上,《解释》最大的特点是实现了从“碎片化”到“类型化”的转变。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行政机关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类型化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四类。原司法解释对受案范围的规定相对零散,而新《解释》则与这四类处理方式相呼应,明确了这四类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不服均可提起诉讼。
同时,为应对实践中的新问题,《解释》还设置了兜底条款,即“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可起诉,从而全面保障申请人的权益。比如,贾某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等信息公开案中,当事人申请公开的调资升级、工资等信息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内部人事管理信息而不予公开,当事人对此不服,就属于受案范围,可依法提起诉讼。
记者:在诉讼当事人资格方面,特别是原告资格和适格被告的认定,《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沈开举:关于原告资格,《解释》遵循行政诉讼法的“利害关系”标准,即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才能起诉。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决定对其权益已产生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比如已公开信息侵犯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举个例子,2024年某地镇政府公开涉农补贴信息时,不慎公开了未脱敏的农民个人手机号、身份证号等,这些被公开信息的农民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作为原告起诉;但他们的近亲属因与被泄露隐私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能作为原告。
邢昕:在适格被告认定上,《解释》依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区分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情形。对主动公开行为不服的,以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依申请公开决定不服的,以作出答复的行政机关为被告;逾期未答复的,以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此外,针对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解释》明确,若该机构以自身名义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就以该机构为被告,而非其所属的政府。比如邓某诉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区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作出答复,法院就认定应以区政府办公室为被告。
记者:我们注意到,《解释》首次明确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同时也细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这对于规范诉讼行为有何作用?
沈开举:这一规定非常重要,主要是为了抑制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占用过多司法资源的行为。与原司法解释相比,《解释》新增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比如原告需举证证明自己已申请过信息公开,或者证明相关信息涉密或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等。具体来说,原告要提交申请信息公开的信件、电子邮件、网上申请表等,证明自己履行了申请行为。
邢昕:对于被告的举证责任,《解释》进行了类型化规定:
若行政机关主张信息已公开,不仅要举证公开的事实,还要说明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比如通过政府官网、公众号、档案馆等。
若决定不予公开,要根据信息属于涉密信息、内部信息、过程性信息还是执法案卷信息,分别进行举证。例如,主张属于国家秘密的,要证明为何属于国家秘密,公开后对社会稳定有何影响等。
若主张信息不存在,要举证证明已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包括在本机关档案、内部系统中检索,以及商请联合发文单位、主送单位协助查找等。如果原告提供了信息线索,而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查找,就难以证明已尽到义务。
记者: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上,《解释》有哪些新的规定?
沈开举: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本质上是给付之诉,原告希望通过诉讼判令被告依法公开信息。《解释》在裁判方式上有不少创新:
新增了确认违法判决,对于不适合撤销或履行判决的情况,通过否定性评价监督行政机关。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6号,行政机关虽答复了信息公开申请,但超过了法定期限,法院就确认其逾期答复行为违法。
细化了驳回起诉、履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裁判方式。例如,对于判决行政机关履行公开职责的,《解释》将原司法解释中“一定期限内”明确为“20个工作日内”,使时限更具体。
设置了预防性救济制度:若涉密信息尚未公开,原告起诉的,法院应在判决中明确被告不得公开;若涉密信息已公开,诉讼期间法院可裁定暂时停止公开。
记者:最后,请二位谈谈,《解释》的出台对申请人、行政机关和法院分别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邢昕:对于申请人而言,要熟悉《解释》的新规定,特别是原告的举证责任,在提起诉讼时准备好相关材料,依法理性维权。
沈开举:对于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打通信息壁垒,严格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这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对于各级法院,要结合《解释》的新规,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