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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社会组织作为基层治理的主体之一,具有自治性、群众性、公益性、非政府性等特征,既是基层政府的得力助手,又是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平台。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应综合施策,统筹协调,推动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明确社会组织的角色定位。首先,社会组织是矛盾纠纷的缓冲阀。社会组织来源于群众,发轫于基层,可在第一时间发现基层矛盾的产生苗头,安抚基层群众的不良情绪,及时向政府部门传递信息,实现矛盾早处置、纠纷早解决,最大限度地防止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其次,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会组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大的灵活性,可以在经济、贸易、慈善、医疗、养老、生态等领域,为基层群众提供更有针对性、多元性、差异性的各类服务,既能满足基层群众对公共服务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求,又可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填补市场服务的空白。第三,社会组织是基层群众参与民主协商的一个重要渠道。基层群众通过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民主协商,既可以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还可汇集群众的利益诉求,凝聚群众的基本共识,并监督社会组织在生态、经济等领域积极发声,促进基层政府选择产业方向、制定民生政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注重社会组织的人才培养。社会组织在凝聚社会力量、链接社会资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可坚持专业化发展、社会化运作和品牌化推动的思路,逐步实现与政府部门、经营主体间的资源整合,提升服务水平与群众需求的适配度。当前社会组织普遍存在薪酬待遇偏低、未来前景不明等问题,缺乏对高学历毕业生、年轻专业人才的吸引力,导致社会组织朝气活力有限,服务能力较低。一些社会组织的日常服务主要依赖志愿者,难以深度参与基层治理。政府应帮助社会组织实施专业人才培养、服务能力提升计划,聚焦基层治理需要的专业领域,搭建行业产业发展服务平台,强化社会组织自身的“造血”功能。与此相配套,健全执业资格认证体系,适度提高薪酬待遇、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拓宽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人才交流的渠道,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社会组织也要适应人口结构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加大培训投入力度,强化资源链接、服务提供、方式创新能力,不断擦亮服务品牌,扩大社会效益。
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我国已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分省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基本行为规范。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具有纲领性的社会组织基本法尚未颁布,部分省市出台的法规或政府规章,层次略低,覆盖范围有限,难以满足维护社会组织独立性、自主性的现实需要。政府部门应转变基层治理理念,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把社会组织视为自己的合作伙伴,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制度设计,特别是要明晰政府与社会组织间的权责边界,防止社会组织的服务范围与方式产生偏差。当前应加快颁布社会组织法的进程,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性质、组织结构、管理模式、权利义务,参与基层治理的范围与形式、服务效能评估、资金管理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各地方可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着力强化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与可操作性,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强化社会组织的市场监管。我国社会组织多数登记在市县级民政机构,市场监管力量的配备自上而下呈现递减趋势。可建立多层次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促使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合规、有序、高效。一是坚持审批监管并重。民政部门与业务部门、执法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明晰准入登记、业务监管、执法监督等部门的责任,形成“统一登记、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立体监管体系。二是注重对社会组织财务状况的审查。深入分析社会组织的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健全信誉档案和问责机制,促使财务资金合理使用并防范财务风险。三是完善社会组织信用评估体系。加快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全国联网、随时可查的进程,形成信用信息的全面、长效管理机制,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提升社会组织信用评估的公信力。四是打击非法社会组织。针对活动隐蔽、取证困难、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严格按照《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的要求,对非法社会组织予以精准打击,维护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
(作者系沈阳市政协委员、沈阳工业大学教授,辽宁省委、省政府法律顾问)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