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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人民政协网9月1日电(记者 高志民)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司长刘松涛29日在市场监管总局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刘松涛表示,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锚定保障产品安全有效、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两个目标,强化顶层设计,优化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责权清晰的监管体系。
刘松涛从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广告监管、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做了具体介绍。
产品注册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特殊食品注册科学管理规程,对保健食品产品实施严格审评审批。一是严格材料要求,注册申请人须提交产品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并对材
生产许可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对保健食品实施更加严格的生产许可管理。相比于普通食品,一是质量管控更细,在生产环境、原辅料管理、质量控制、人员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生产过程应当符合良
广告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总局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广告实施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管理。一方面,在广告发布程序上,实行广告审查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经审查批准的广告,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另一方面,在广告内容管理上要求也更加严格。例如,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
在监督检查方面,市场监管总局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在严格日常监督检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