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非公募慈善基金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的要求,存在法规要求不统一、支出比例要求过高等问题。建议——
一、 统一政策要求。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已有单独法规,应以此为唯一依据,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定中,删除对年度支出的额外限制性要求。
二、 调整支出比例。以当前LPR为参考,将非公募基金会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的硬性要求转向更为灵活的范围设定,如2%~4%。
编辑: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