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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执法衔接实践 让刚性制度含柔性温度
“很感激检察机关帮我考虑,我会吸取教训,保证不会再犯。
2024年4月,平和县检察院接手了一起特殊的危害野生动物案件,涉案人杨某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一共猎捕了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画眉鸟并出售,非法获
杨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平和县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
在此前,检察机关就已从这类案件中发现了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情节比杨某更重一些的案件,提起公诉后大概率会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且所判处的罚金计算下来基本以一只画眉鸟数百元为标准。反观杨某这种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被作不起诉人处理的涉案人员,所面临的行政罚款裁量标准则为每只画眉鸟罚款1万元,远远超过刑事追责的罚金数额。
“这类案件被行政处罚的罚款会比被刑事判决的罚金高出很多倍,我们称之为‘行刑倒挂’,可能造成司法执法的标准不一致,导致出现当事人反倒是希望自己被起诉的奇怪现象。”漳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的检察官说。
检察官们与公安、林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展分析研判,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未对法律规定予以全面准确适用。如上述案件中当事人杨某,对猎捕的画眉鸟没有造成实质伤害,案发后能主动配合采取补救措施,帮助行政机关追回涉案画眉鸟并放归山林,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要对这些情节依法准确予以评价,才能真正做到“过罚相当”。据此,在平和县检察院的推动下,平和县林长办召开会议,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规定对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涉案野生动物被追回并放归自然,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处以每只1000元至3000元的行政罚款。根据该标准,杨某被处罚款6000元。该案入选2024年度全国行政检察提名案例。
与县林长办召开联席会议达成生态保护执法司法协作共识
在另一个案件上,行刑反向衔接让行政裁量提升了关怀的“温度”。
刘某受雇驾驶货车从外省到漳州非设关地某码头装货,运载走私冻品的船舶靠岸后,码头现场的吊机遂将船上走私冻品吊装至刘某货车上,后货车还未开动即被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系初次参与运输走私物品犯罪,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在如何处理刘某被扣押的货车上出现了争议。如果把涉案货车认定为刑事案件中的作案工具,那予以没收似乎并无不当。但如果根据海关行政处罚的相关条例,只有“专门”或者“两年三次”用于运输走私物品的运输工具,才能够予以没收。
为此,漳州市检察院主持召开了听证会,把当事人与行政部门请到了一起,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到场参与听证。
“我有两个孩子和一个生病的妈妈,自己也在生病,一家老小都靠我跑运输过活。”刘某在听证会上说,“现在没了谋生工具,只能打零工,有时病得严重
“法律的惩戒要讲究尺度,对刘某这种第一次犯错的,也没造成什么后果的,直接就把他价值几十万元的谋生工具给没收了,感觉实在太重了。”听证员们也表达了一致的意见。
最终,通过听取大家的意见,行政机关也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在对刘某依法处以罚款的同时,发还了其被扣押的货车。
漳州市检察院相关负责同志介绍:
编辑:马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