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不应成为正常情况下长期政府的主导行为。建议——
对(法释〔2013〕28号)第三条规定进行调整,对恶意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给予限制,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方式予以明确。
编辑: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