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完善河湖长制,建议——
一、 将河湖长制全面纳入涉水法律法规,明确河湖长制的地位、作用,明确河湖长的主要职责、履职要求等。
二、 打破行政区划界限,设置整条河流总河长,总河长之下再设置各级河长(实为河段长)。针对大江大河,可设置跨地区、跨部门的总河长。
三、 理顺河湖长(办)与流域管理机构的关系。
四、 赋予河湖长(办)应有权能并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增强其对水情的及时、精准掌控能力。
五、 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河湖长制度性安排,建设包括企业河湖长、学者河湖长、学生河湖长等在内的“民间河湖长”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