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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杀熟、直播间虚假宣传、售卖“一眼假”商品……平台自治和政府监管的边界在哪里?
平台自治与规制 助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时代最富活力的组织形态,已深刻重塑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它的繁荣既依赖于平台企业作为“组织者”的精细自治,也离不开政府的外部规制。平台经济的治理正面临三重困境:自治可能失序,规制可能抑制创新,而简单的“放”或“管”都可能失灵。如何以法治明晰平台自治与规制的边界,以法治规则构建协同共治的生态,从而为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铺就坚实的制度轨道?
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2025年年会上,与会专家就数字经济领域平台自治与规制、平台经济如何高质量发展展开多维度、全方位的交流与探讨。
平台自治与规制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
“平台自治与规制,其实质是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监管行为的问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叶宝文说,早期对于平台企业采取在发展中规范的政策导向,随着平台经济发展壮大,对平台经济提出更高要求,就是在规范中发展。都是发展,但不是无序发展,而是健康发展。
平台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传统监管体制和思路很难达到好的效果,所以平台自治特别重要。规制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政府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也包括平台企业对平台经营者的规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原副司长韦犁表示。
“以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原则为指引,研究平台自治和政府监管的边界。平台反内卷是必要的,但应避免扩大化,要区分合法价格竞争和违法竞争、区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违法行为,予以精准治理。”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表示,因为有效市场是基础,有为政府是纠正市场失灵的需要,应明确界限,市场竞争不可能所有都受益,竞争失败通常会有损失,只有违法的不正当的竞争才应干预约束。
厘清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的边界,既帮助平台长期发展,还能帮助平台企业降低防范经营风险的成本
随着电商业态的发展,如今出现了很多新类型的平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举例说,比如小程序平台、聚合平台、托管平台、跨境平台等。新类型平台的责任界定,要根据其本身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技术架构来建立一个共同但有区分的平台责任体系。
在自治与监管结合的路径上,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网络交易监管处处长荆峥认为,合规首先是企业的自我治理行为,政府部门一般只是对平台的合规、制度、机制、人员构架等方面给予指导。平台适时调整相应的合规制度,有利于厘清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边界,不仅可以帮助平台长期发展,还能帮助平台企业降低自身防范经营风险方面的成本。
“平台自治的边界需要考量电商平台类型的不同和自治权源的不同这两个因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朱晓娟说,当下电商交易的模式已然发生了变化,电商法所确立的平台的一般规制路径以及义务的设定,存在落伍或者不足的问题,需要进行正确的解释适用,既让平台不承担超出它的技术和能力控制范围的责任,也防止平台逃逸责任。电商平台自治的权力源自交易规则和服务协议,它既有格式条款的属性,同时有自治性规范的属性,需要用格式条款的规则以及自治性规范的合规考量做相应的判断。
价格规制的本质不是否定竞争,而是防止以价格为武器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对消费者进行补贴,不论是政府补贴,还是平台补贴,消费者一定是欢迎的。但此举会不会影响平台内商家定价,会不会对实体造成冲击?又该如何规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李青认为,关于平台的定价,一方面,政府不能随意代替经营者定价,平台同样也没有这一权力。另一方面,平台的优惠、促销,可能会影响终端价格,通过流量的分配实现对交易机会的排序,导致一些中小经营者的机会无形中被挤占。对此问题的监管,可以侧重于从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的角度进行指导或者规范,但是不能直接给平台定价或者干预平台的定价规则,因为这一事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的权力范围内,过度干预可能损害平台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当下,平台确实存在无序竞争、内卷式竞争等问题,以及竞争有余、创新不足等问题,平台应加强产品服务质量创新,不应过度注重流量争夺。”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刘术威表示,随着平台业务领域的扩展和平台责任的深化,监管已经从单一领域监管执法转向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格局。当前互联网平台企业多赛道融合发展,面临竞争和监管的多方挑战,企业要以更高的标准来履行资质审核、风险监测、合规管理等一系列主体责任。平台经济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载体,其业态创新快,辐射范围广,利益链比较复杂,决定了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不仅依赖事后处罚的被动治理,更要将监管重心前置,才能从源头上化解风险和隐患。
“价格规制的本质不是否定竞争,而是防止以价格为武器,以价格为刀刃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国家广告研究院研究员马旗戟说,从消费市场来说,低价是平台经济带给社会的福祉,实践中,低价是否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所说的低于成本价销售?如果认定为违法,如何区分正常的促销和掠夺性定价等问题就需要法律条文进行细化。
提升平台治理能力需要建立以平台自治为中心的平台综合治理体系
“当下平台治理能力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审核机制存在漏洞,二是管理措施的设置和适用不合理,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建立以平台自治为中心的综合治理体系,包括优化全流程管理制度、健全差异化的信用惩戒机制,规范算法和数据治理、强化外部监督与审计等。”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二庭庭长张连勇说。
对于大数据杀熟营销的治理,中国广告协会副秘书长张德志表示,电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实践中执法和司法案例很少,主要是跟差异化营销的界限难以界定,经营者应注意营销风险的控制,避免出现涉嫌违法的情形。
一双标注“纯银”材质、却只售10元的筷子这类明显“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的商品,被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形容为典型的网络“一眼假”商品。对于它的治理,陈音江说,当前的困境主要是平台法律义务的应知明知的标准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地,而且商业利益和治理的要求存在张力,需要进一步明晰应知的边界,强化外部监管,可借助先行赔付,包括黑名单的共享机制,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