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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三人跨省非法捕猎“三有”动物获刑

2025年11月20日 09:56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鸟类保护刑事典型案例。其中,张某等三人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非法捕猎“三有”动物(具有重要生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棕头鸦雀案引发关注。

案情显示,2024年3月2日,张某、姜某文、章某重从贵州驾车至河北大城县,使用粘网、鸟笼非法捕猎“三有动物”棕头鸦雀,并通过网络拍卖销往全国。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共出售棕头鸦雀173只,非法获利30402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44只;犯罪嫌疑人姜某文共出售棕头鸦雀168只,非法获利33654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扣押28只;犯罪嫌疑人章某重共出售棕头鸦雀186只,非法获利26344元。案发后,查获的棕头鸦雀已移交救助站进行专业救助及放生。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姜某文、章某重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姜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章某重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审判决后,无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流窜作案、网络销售等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猎捕“三有”鸟类,应当取得狩猎证;出售、运输、寄递、携带“三有”鸟类,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等合法来源证明。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流窜作案、网络销赃等新型犯罪模式,形成跨区域、隐蔽性强的野生鸟类非法交易链条。公安机关依托“专业﹢机制﹢大数据”新型警务运行模式,充分发挥情报导侦优势,紧盯跨区域职业化犯罪团伙和鸟类迁飞时段,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破坏鸟类资源犯罪行为。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新型犯罪现象,不但有效震慑了潜在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行为,而且切断了“捕猎—运输—销售”的犯罪链条,对维护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