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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实质标准

2025年11月20日 10:02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聚焦民法典的重大制度创新遗产管理人制度,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典型案例及《遗产管理人案件程序指引》,其中,朱某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值得关注。

案情显示,被继承人蔡某某于2022年去世,离异无配偶,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独子均已先于蔡某某死亡,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申请人朱某系蔡某某的丧偶儿媳,自称长期照料蔡某某,以蔡某某住所地在某区为由,请求指定某区民政局为蔡某某遗产的遗产管理人。民政局提出,案外人石某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多年,涉案房屋现由石某某居住使用,未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就涉案房屋,曾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的案外人石某某曾提起继承诉讼,后因主体资格撤回起诉,朱某与石某某就遗产分割存在矛盾。在继承分割事宜存在未解决民事纠纷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宜在现阶段以遗产管理人身份管理蔡某某遗产。故请求驳回朱某的申请。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蔡某某没有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朱某以丧偶儿媳身份提起指定遗产管理人诉讼符合民法典第1146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其次,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蔡某某针对涉案房屋留有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故在蔡某某去世后,其遗产处于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状态。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继承人蔡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担任涉案房屋的遗产管理人。故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该案已生效。

本案明确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主要类型,并确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介入的实质标准,即确认不存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且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该案对规范民政部门履职边界、强化对无人继承遗产的社会性保护具有积极意义。(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