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十分重要。建议——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进一步明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不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
二、 各地税务部门对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区别开来,不应该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范围。
三、 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