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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袁小彬:受理破产企业实际控制人债务集中清理或破产 给予企业家“第二次机会”培育创业精神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致使企业主无法和企业一起从破产程序中重生。合理区分出“诚实而不幸”的企业主,允许其同步破产或集中清理债务,有利于提升创业和创新精神。建议——
一、 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适用范围暂为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确因破产企业生产经营负债或因担保责任等导致困境的企业主。与此同时,适用对象为善意诚信,尽量避免其因对企业经营承担无限责任而陷入困境。
二、 允许企业主与企业同步破产或债务一并清理,助推企业重整成功。将企业主同步纳入破产程序,一并集中进行债权债务梳理,既可以帮助企业主脱困,也可以帮助企业主维持基本生存需求并修复信用。
编辑:董雨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