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国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建议——
一、 增设金融业税收等新指标,且赋予各指标一定的权重,综合计算金融业增加值增速。探索建立金融发展考核数据平滑机制。
二、 明确核算归属,推行“业务发生地”补充原则,促进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三、 扩大对新型金融业态的核算覆盖范围。尽快按照新的统计口径,抓紧开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等“五篇大文章”统计监测工作。
编辑: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