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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15年2月2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强调“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并首次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2019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完善中囯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要求;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2021年12月6日,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专门就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所收录的《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等关于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论述,详细阐述了涉外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和基本要求,为我们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当前,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地缘政治博弈日趋激烈。从技术围猎、资源围堵、供应链争夺,再到个别国家发动半导体“安世之乱”、修改专利无效相关规则歧视中国企业等行径,霸权国家频繁以“法治”为幌子实施单边制裁、干涉和“长臂管辖”,对我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构成直接威胁,外部风险挑战呈现常态化、复杂化特征。与此同时,国际规则重构加速,国际竞争日益聚焦于制度、规则和法治话语权的博弈。我国在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中的影响力仍显不足,涉外法治防备体系和有效阻断机制还需完善,应对国际经贸摩擦、争取国际经济话语权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已非一般性工作要求,而是关乎国家发展全局的战略性、紧迫性任务,是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必然选择。
■ 我国涉外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新时代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持续完善,涉外法治建设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
一是涉外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构建。2019年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2021年反外国制裁法出台,为依法反制恶意制裁提供法律依据,截至今年9月,已通过外交部令依法宣布对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相关实体及个人采取14批次反制措施。2023年外国国家豁免法实施,标志着我国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为我国企业和公民在境外提起诉讼提供对等法律支撑。2022年出口管制法实施以来,为关键物项出口管制提供有力制度依据,有效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链韧性。
二是涉外司法与法律服务能力日益完善。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并批准苏州、北京等地的16家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设立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截至2025年8月底,各地方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各类案件16687件,审结15014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海外利益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在跨境司法协助方面,我国已与86个国家签署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司法部2024年向各国答复各类民商事司法协助请求执行结果3653件。中央依法治国委部署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试点,全国仲裁机构办理的涉外案件当事人已涵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际商事仲裁服务质效不断提升。由中国与30多个立场相近国家共同发起的国际调解院在香港成立,为完善全球争端解决提供重要公共产品。
三是涉外法治人才队伍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涉外律师队伍数量与水平持续提升,中国律师事务所已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207家分支机构和若干家办事机构,全国现有涉外律师1.2万余人,并多次作为观察员或代表参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机构的国际会议,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制定贡献中国智慧。教育部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51个。中国法官张玲玲以第一高票当选联合国上诉法庭法官。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能力突出、通晓国际规则的涉外法治人才在国际谈判、争端解决、法律服务等一线崭露头角,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注入新动能。
■ 进一步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对标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要求,我国涉外法治仍存在法律工具储备不足、执法司法协同不够、国际规则引领力有待提升等短板,亟须聚焦重点任务,全面推动提升。
一是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风险挑战,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抓紧推进对外贸易法、海关法、海商法等法律修订工作,出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相关配套规定,全面提升依法维护开放安全能力。加强新兴领域立法前瞻性研究,在人工智能、跨境数据流动、气候变化、外太空治理等前沿议题上提前布局,增强我国规则制定的主动权。同时,注重法律法规的体系化、协同性,避免碎片化、冲突化,提升涉外法律制度的整体效能。
二是全面提升涉外执法司法质效。加快建设协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实施体系,综合运用执法、司法等手段,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深化涉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优化涉外案件管辖规则,健全外国法查明机制,推动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规范涉外调查取证、送达、强制措施等程序。加强涉外案件专业化审理,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继续支持上海、北京、粤港澳大湾区等地打造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高地,有效发挥国际调解院作用。完善司法协助体制机制,推进引渡、遣返、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移管等领域国际合作。
三是深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在气候变化、网络安全、海洋、极地等全球性议题上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主动设置国际议题,发挥中国-东盟法治论坛等多双边交流平台机制作用,加强法治经验和法律学术交流,深化法律、规则、标准对接,形成高水平法治合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原党组成员)
编辑:钱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