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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人民政协网1月30日电(记者 奚冬琪)1月29日,全国民委主任会议宣布,国家民委决定命名第十二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
国家民委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和有效载体,自2012年以来坚持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命名,广泛树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工作样板,为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编辑: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