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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静委员:应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定地位

2026年03月19日 09:28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当前,“非遗热”持续升温,冰箱贴、拓印、剪纸鱼灯、木版年画、书房里的紫陶壶、灯会等,这些非遗产品正在成为消费市场的新增长点,而非遗商业化也成为推动其产品活态传承、融入现代生活的重要路径。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彭静很喜欢非遗产品,也很关注非遗商业化问题。调研中,她发现,当下非遗产品在实践中出现了过度商品化、虚假宣传、标识滥用、AI伪造传承人人设等失序乱象,严重损害了非遗文化内核、传承人群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尽管我国已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的行政保护体系,但面对跨区域、网络化的商业侵权行为,仍存在监管覆盖不足、执法手段有限、惩戒威慑力弱等短板。”彭静说。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司法武器,在面对非遗产品存在的诸多问题时却面临不少挑战。彭静表示,比如因非遗公益诉讼未明确纳入法定范围,检察机关多依托文物保护、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等间接领域开展工作,缺乏直接法律依据;非遗损害主要表现为文化内涵的贬损、传承脉络的扭曲、精神价值的消解等无形状态,其与具体商业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程度难以用传统物质损害标准进行量化,这就导致受案标准不清晰;非遗商业侵权具有隐蔽性、专业性特点,检察机关举证难度大;文旅、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之间关于非遗违法行为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合整治机制尚未制度化,跨区域治理效能不足。

针对以上诸多问题,彭静认为完善立法体系很重要,应明确非遗公益诉讼的法定地位。建议在正在推进的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以及未来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时,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属于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同时,可同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修改,专门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对于歪曲、贬损、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或不当商业开发导致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

再者,应优化诉讼规则,降低检察履职难度。彭静称,应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非遗商业使用中的侵权行为,由侵权主体举证证明其行为未损害公共利益,以减轻检察机关举证压力。可建立专家辅助制度,邀请非遗领域专家、文化学者、法律专家组成专家库,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鉴定意见,解决非遗专业性认定难题。应丰富修复性责任形式,除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外,可探索判决被告承担非遗项目抢救性记录费用、支持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开展非遗正名和科普宣传的费用,使判决直接服务于非遗的存续与弘扬。

“构建‘检察建议前置、诉讼保障后端’的履职模式非常重要。”彭静说,对于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或经营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优先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或经营主体整改。对经督促仍不依法履职或整改不到位,致使公益持续受损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另外,可建立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与检察机关实现涉及非遗商业化活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投诉举报等信息的实时共享,打通数据壁垒,提升检察机关发现线索、研判风险的能力。“可定期发布非遗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明确非遗商业使用的法律边界,引导经营树立正确的非遗利用观,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彭静说。(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