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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修改决定 3月30日起施行
人民政协网3月30日电(记者 高志民)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该决定自202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2026年作为“十五五”开局之年,同时也是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实施之年,此次《修改决定》的发布,是“两高”严格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运用法治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其对于依法精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切实保障公众健康与生态环境权益、助力绿色低碳发展,以及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全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
据了解,2023年8月15日“两高”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施行后,各级执法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相关犯罪,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随着司法实践推进,办案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加之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提出更高要求,“两高”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支持下,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次《修改决定》。
《修改决定》起草始终坚持局部修改、问题导向、宽严相济三大原则。鉴于2023年版司法解释绝大多数条文适配司法实践需求,本次仅对部分条文针对性修改;聚焦司法办案新问题,明确污染环境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同时优化从宽处罚条款,加大重点犯罪打击力度,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此次修改内容核心涵盖四大方面:一是调整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主体及污染物范围,明确犯罪主体包含单位与自然人,新增总磷、总氮、颗粒物等污染物种类,删除“重点排污单位”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一致;二是优化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规定,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形,引导主动修复生态,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双重目标;三是完善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相关规定,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新增入罪标准,明确打击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相关犯罪,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四是配合核心修改,对司法解释其他条款作出技术性调整,确保条文内容统一、逻辑严谨。
下一步,“两高”将持续加强与多部门协作配合,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精准适用《修改决定》,保障其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密切关注施行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完善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规则,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编辑:钱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