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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娃藏娃何时休?

——用好法律工具 守护好未成年人权益

2026年04月23日 09:07  |  作者:徐艳红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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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2岁7个月的女童甜甜被亲生父亲田某龙及其同居女友文某桃残忍虐待,最终导致死亡的上诉案日前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审法院认定,文某桃、田某龙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两人均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被分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回顾这起悲剧令人叹息。2023年2月,田某龙与文某桃同居后,将甜甜从河北接到满洲里共同生活。检方指控,在共同生活期间,田某龙与文某桃多次以打骂、冻饿、不让睡觉、捆绑等方式虐待甜甜,2023年12月21日早上6时许,文某桃发现甜甜尿床,便用数据线抽打孩子,并要求孩子去卫生间小便。后发现甜甜全身抽搐倒在卫生间,与闻讯赶回的田某龙一起将孩子送至医院,最终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这一悲剧从表面看是虐童,但本质却是离婚过程中抢夺藏匿子女引发的监护权侵害问题。田某龙在被法院起诉前的3个月,从孩子母亲身边强行带走孩子并藏匿,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这不是个例,据媒体报道,2026年3月,陕西省高院发布一则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夫妻分居期间,男方从女方家抢走女儿,女方将儿子藏匿,双方发生激烈冲突;4月,洛阳王女士称,孕期发现丈夫出轨,离婚后孩子被婆家抢走下落不明长达三个月……

这不禁让我们反思:夫妻离婚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悲剧的根源:抢夺藏匿子女引发的监护权侵害

第五届杭州市西湖区政协委员柯直表示,现实中,离婚时抢夺、藏匿孩子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夫妻离婚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一些父母错误地认为“谁抢到孩子,谁就有获得抚养权的优势”,这样的错误观念导致发生不少悲剧。事实上,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祥早些年曾经针对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问题做过调查,虽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不是特别高,但是,正如“时代的一粒灰,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山”一样,即使只有一件,对于未成年的孩子来说,伤害都是难以承受的。

李洪祥表示,离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实际涉及两个关键点:一个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另一个是父母离婚对未成年人该如何保护。对于离婚又有未成年子女的人来说,必须面对离婚和子女抚养的重新选择问题,对司法机关人员来说,如何处理离婚和子女抚养也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用好未雨绸缪的法律工具 保护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面对离婚案件中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法律是不是很无力?

“答案显然不是的。”李洪祥表示,可以肯定,经过法律宣传、国家干预,特别是法院、检察院对离婚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对离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的出台,使一些违法的、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不合适的行为得到了有效抑制。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就有多个条文给予了明确具体的规定,特别规定了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的应当如何处理,包括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还包括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权、变更抚养关系,要求依法履行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对有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等。

柯直认为法律并非无力,但民众应当学会使用法律工具。2021年民法典确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正是斩断暴力的法律利剑。民法典第997条明确规定:当民事主体面临人格权侵害危险时,可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柯直称,“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孩子的母亲在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及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权禁令,或许结局会不同。”

“法律并非无力,无力的是尚未激活的程序、未被触及的认知和未被打通的最后一公里。”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表示,不是每个母亲都了解“人格权侵害禁令”这个专业术语,也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在情绪崩溃时冷静地收集殴打记录、医院病历、通话录音。因此,需要配套“法律导航员”——社区网格员、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主动识别高危家庭,主动告知、协助申请保护令,而不是等受害者自己摸索到法院门口。另外,谢文敏认为,抢夺、藏匿孩子往往发生在离婚初期或矛盾激化的一瞬间,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禁令需要时间。甜甜的母亲从孩子被带走到悲剧发生,只有三个月。如果法院能建立针对涉未成年子女抢夺案件的“紧急快速通道”,如在极短的时间内作出临时禁令、第一时间召开听证会,法律的“牙齿”才能真正咬住暴力。

面临家庭暴力或监护权侵害时要学会使用法律工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包括未成年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格权侵权禁令则是针对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手段。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谢文敏解释道,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尽管法律提供了多种保护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局限性。首先,许多人对这些法律工具了解不足,不知道在面临家庭暴力或监护权侵害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其次,申请法律保护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而在这段时间内,受害者可能已经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但‘学会使用’不能靠受害者自己‘学’,更需要制度主动‘送’。”谢文敏表示,甜甜的母亲为什么没有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很可能她根本不知道从哪步开始——怎么写申请?要不要请律师?去哪里申请?所以“学会使用”的前置条件是“触手可及的法律指引”。

具体来说,法院和妇联应当制作标准化、口语化的申请模板,放在立案大厅、社区公告栏、微信公众号上,甚至做成二维码贴在派出所和幼儿园门口,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应该是“填空式”的简单勾选;对于抢夺、藏匿这类紧急情况,应当建立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受害人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即可获得免费律师协助起草申请、整理证据;最关键的是,应当把“告知义务”法定化,当公安机关接到孩子被抢夺的报警、当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主动、书面告知当事人:你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并告知申请地点、流程和求助电话,不能让受害者在绝望中自己去摸索法律大门。

“总之,‘学会使用’是结果,而‘让法律工具被看见、被触达、被零门槛启动’才是前提,只有把使用成本降到最低,法律的保护才能真正跑赢暴力和抢夺。”谢文敏说。

需要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何落实的问题

“内蒙古虐童案是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但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反思和改进的契机。我们相信,通过法律的完善、社会的支持和公众的共同努力,可以为每一个孩子筑起更为坚固的保护墙,让他们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柯直说。

为此,柯直建议,应当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是关于家庭暴力和监护权侵害的法律保护措施,让更多的人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李洪祥认为,当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利益最大或者第一怎么落实的问题。国家的态度、社会的关注,更重要的是怎么做好未成年人的父母。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付出是不能忽视的,应当考虑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不当履行义务的责任,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使父母当事人发自内心地对自己所承担义务有深刻认识和实际遵行。“这一点很重要!”

谢文敏认为,实践中一个突出的难点是:孩子的真实意愿和身心状态往往被忽视或难以有效呈现。当父母双方各执一词时,法庭上缺少一个独立、专业、持续的儿童利益代表机制。为此,她建议在司法程序中引入独立的“儿童利益评估”环节。由具备心理学或社工背景的第三方专业人员,在孩子被抢夺、藏匿或处于高危环境时主动介入,向法庭提交不偏袒任何一方的评估报告,让“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从抽象原则变成可操作、可核查的具体标准。这样才能避免法官在父母各执一词时失去判断依据,真正把孩子的安全与福祉放在第一位。(记者 徐艳红)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