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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皮画骨:AI生成内容的版权归谁?
这两年,AI生成内容像潮水一样涌进了我们的生活。一张精美图片,可能出自某个AI绘画软件;一篇流畅文章,可能有大语言模型的影子。技术突飞猛进,问题也随之而来:AI生成内容是我的作品吗?别人拿去用,侵权吗?
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AI生成内容是算法做的,怎么会受法律保护?”2023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AI生图著作权第一案”给出了答案。案件中,原告李某使用AI软件生成图片过程中,并非简单地输入几个关键词,而是输入正向和反向提示词、设定迭代步数、图像高度、引导系数和随机种子,多次修改参数并筛选,最终生成涉案图片。被告刘某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将图片用作文章配图,并裁掉原告署名水印。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构思到选定的整个过程,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设计人物呈现方式、选择和编排提示词、设置参数、筛选符合预期的结果,体现了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这张图片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这一判决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的核心逻辑:AI是工具,不是作者。生成式人工智能无论智能化程度有多高,都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既不能享有权利,也无法承担责任。真正需要追问的,是使用工具的人是否投入了足够的独创性劳动。正如法官所言,“整个创作过程进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
然而,并非所有AI生成内容都能获得同等保护。2025年4月,苏州中院审理了我国首例认定AI文生图不构成作品的案件。原告丰某主张他人抄袭他用AI制作的“蝴蝶椅”图片,但在庭审中却无法再现创作过程,也无法提供完整的创作记录来证明自己对图片的布局、比例、色彩等表达要素作出了哪些个性化和实质性的贡献。最后法院认定,仅通过输入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未能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一正一反两个案件,勾勒出一条清晰的边界:AI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取决于人在其中投入的智力劳动是否达到了“独创性”的门槛。画皮还是画骨,区别就在于人有没有为作品注入自己的“灵魂”,即个性化的判断、选择和安排。
那么,普通人的作品在AI时代应当怎样得到保护?这涉及AI训练过程中的另一个核心问题:使用他人作品训练AI模型,是否构成侵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奥特曼案提供了重要参照。该案中,某AI公司提供绘画服务,员工输入“生成一个奥特曼”等提示词后,系统生成的图片与享有著作权的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认定,涉案生成图片保留了奥特曼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复制权和改编权。
为此,普通人面对AI时,一方面,会担心自己的原创作品被AI抓取、模仿,沦为训练数据,维权无门;另一方面,也担心自己使用AI工具时无意中侵权。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保护自己的原创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AI服务提供者必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且“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这意味着,法律层面已为AI公司设定了合规义务,不能随意抓取和利用他人作品。但实践中,光靠法律条文是不够的,因此,笔者建议大家养成三个好习惯:一是留“创作日记”。把创作过程中的草图、修改记录、参数调整步骤、中间版本截图等都保存下来,这些是证明“独创性智力投入”的关键证据。二是给作品加上“数字烙印”,增加作品的追溯能力。三是关注平台规则。如果发现自己的作品被疑似用于AI训练且未获授权时,及时通过平台渠道投诉,必要时走司法途径。
再看第二个问题:当我们使用AI工具创作时,需要注意什么?建议选择服务商之前,先花几分钟阅读用户协议中关于版权归属和数据来源的条款,选择那些政策透明、尊重版权的平台;对AI生成的内容保持适当的警惕,特别是当它产出“特别惊艳”的结果时,要主动核查是否与他人已有作品高度相似;发布时主动加上“AI标识”,这既是对他人负责的体现,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明确提出“探索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依法准确界定人工智能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围绕AI版权的规则探索已经上升到司法政策层面,更清晰的规则指引正在路上。
说到底,AI生成的图文,终究只是画了一张皮,真正让作品立住、获得法律认可的“骨”,始终是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没有这份“投入”,再惊艳的输出也只是算法运行的偶然结果,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反过来,如果在AI辅助下真正付出了思考、选择和劳动,这张皮便有了骨骼,法律自会承认你的权利。
当AI为你生成内容时,不妨自问:这张图里,有我自己的“骨”吗?若有,请大胆创作;若无,可坦然视为灵感。技术浪潮不会停歇,但我们始终是那个为创作塑骨的航行者!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联会会长)
编辑:钱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