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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未成年人因“一年内二次违法”被行拘引关注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再“一放了之”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文昌派出所依法对四名结伙殴打他人的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因涉及未成年人以及霸凌等敏感话题,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
文昌派出所相关负责人表示,2026年1月,违法行为人陆某某、马某某、廖某某(三人均为未成年人)与杨某在辖区某民宿内因琐事和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后四人结伙对王某某实施殴打,造成王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文昌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启动快处机制,通过调查取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四名嫌疑人对结伙殴打王某某的违法事实均供认不讳,其中陆某某此前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此次违法行为系其一年内第二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属于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的“屡教不改”情形,文昌派出所依法将陆某某、杨某行政拘留。
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现高发态势。部分恶性案件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远超公众对未成年人的认知。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最高检依法核准追诉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等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34人;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同比下降1.1%,批准逮捕34329人,同比上升27.8%。一起起未成年人犯罪触目惊心,但按照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原有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但公众普遍认为,对部分“小霸王”恶行的惩处没有达到罪罚相当。甚至有未成年人钻法律空子,仗着免责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滋生严重违法情节,对自身行为后果没有清晰认知,对法律更没有敬畏之心。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宽容而不纵容,是社会各界的共同心声。本案件的核心突破是,划定未成年人行政拘留适用边界。”谈起这起案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协委员、宁夏天器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牛小苗很有感触,她告诉记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未成年人行政拘留的适用作出明确调整:如旧法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执行行政拘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则规定,在保留上述原则的同时,增设了例外情形,对于以下两类情况,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情形一为“行为恶劣型”,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二为“屡教不改型”,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
“这并非扩大处罚范围,而是为极端、反复、恶性行为划定清晰的法律底线。”牛小苗表示,本案中陆某某就属于新法明确的“屡教不改”情形,派出所可依法行政拘留。(记者 范文杰)
编辑:钱子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