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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迎来权益保障新规
本报讯(记者 赵莹莹)5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填补了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明确了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适用《暂行规定》。符合规定已提前退休的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也属于《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弹性延迟退休的劳动者,在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分别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暂行规定》从多方面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报酬方面,明确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休息休假方面,明确要求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和年节纪念日放假办法,一般不安排超龄劳动者加班,安排加班的应当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强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和培训;工伤保险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
针对养老保险接续问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需延长缴费的超龄劳动者,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同时,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也会进一步优化经办公共服务,畅通信息查询渠道,为延长缴费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
此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超龄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明确将超龄劳动者因基本权益发生的争议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监察范围。
编辑:陈姝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