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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中央: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完善个人养老金政策
案由: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公众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制度设计,个人养老金制度备受关注。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推广至全国实施,在实践中发现,存在将扣除、缴费设为同一标准,税收优惠未能涵盖部分低收入者,使用个人养老金参与部分投资项目的相关税收政策不明确等问题。
建议:一、建立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增加纳税人参与个人养老金的吸引力。应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乡居民个人收入变化具体情况以及通货膨胀的程度,适时提高税收优惠的缴费额度。同时,合理设置缴存最高标准,将缴存金额和税前扣除标准区分开来,国家只划定统一的税前扣除金额,允许纳税人超过扣除标准一定范围缴存个人养老金(超过部分不享受税前扣除),满足多样化需求。
二、 降低低收入者领取阶段的税收负担。在充分考虑社会各阶层人群实际收入情况的前提下,针对低收入群体,进一步降低甚至免税领取阶段的税收负担(如允许其并入综合所得)。同时,未来个人养老金可以考虑提供“EET”和“TEE”两种税制选择。中高收入群体选择“EET”,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低收入群体选择“TEE”,即在缴费环节不选择扣除,由于他们的收入达不到缴税标准,不会产生税收负担;在领取阶段,又可以适用免税,可让低收入者切实从个人养老金计划中受益。此外,在特殊情形下领取个人养老金可免税,例如对于个人发生身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残疾以及重大疾病等情况,在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三、 进一步细化个人养老金账户投资内容的税收规定,真正体现税收优惠。应明确通过个人养老金渠道投资国债等金融产品的收益,在领取阶段也享受与个人直接投资时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制定与其相匹配的税收政策。
编辑:孙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