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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之力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
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它的出台为我国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其制度设计与规范条款,深刻体现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政治保障维护国家安全,团结平等促进社会和谐,互助发展实现共同繁荣,精神引领凝聚文化共识”四个层面,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
政治保障维护国家安全
根据宪法精神确立民族工作的主线。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指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宪法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等原则作为根本遵循。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基本内涵,首次以专门法律的形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从民族工作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概念,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为维护国家统一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以法律责任追究分裂势力的违法行为。针对民族领域的风险挑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列为重要原则,并明确规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这为遏制民族分裂活动提供了明确、直接的法律依据,将防范化解民族领域风险的防线从事后惩处前移至事前预防与事中引导,确保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受侵犯。
团结平等促进社会和谐
明确权责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效能。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详细界定了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各类主体的职责。这一制度设计,将民族事务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全局,全面提升了民族事务治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健全机制化解民族领域矛盾。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随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日益广泛深入,不同的利益诉求必然滋生或多或少的社会矛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规定“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全民参与的治理合力,为防范民族领域风险隐患,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防控体系。“发挥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作用”为矛盾化解搭建了多元协同的路径体系,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
互助发展实现共同繁荣
全方位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在“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充分照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族群众在共享国家发展红利中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治化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发展是各民族共同的利益,必须把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专设“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一章,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扶持、公共服务、生态保护、兴边富民、公民道德等多个维度,为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明确规定“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并提出采取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健全帮扶协作机制,统筹发展和安全,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融入新发展格局,将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政策目标转化为刚性法律,为各民族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赋能。
精神引领凝聚思想共识
以法律权威强化共同体理念。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阐释了“四个与共”等核心概念,明确“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各族群众坚定“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五观”,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和突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以此强化共同体理念。法律规定加强各类教育培训、推动理论体系建设、支持专业人才培养、推动交流合作、推进宣传报道、融入家风建设、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支持港澳台开展相关教育,引导各族群众从思想根源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以法治实践培育共同体意识。只有在有效实施中,法律才能彰显其作用和价值。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强调“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引导各族群众通过多种实践方式,结合政府、社区、学校、公共服务单位等组织团体,并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开展各项交流活动,普及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引导各族群众超越狭隘的民族身份认同,使共同体意识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各族人民的自觉行动。
(作者欧阳春香系江西赣州社会主义学院教授,邱川宸系江西吉安市社会主义学院讲师)
编辑:李敏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