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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建的客户群,离职时该交接吗? 法官提示
员工建的客户群,离职时该交接吗?
法官提示,离职交接的内容应涵盖电子数据等无形工作成果
员工用个人手机号注册工作微信,积累海量客户资源,离职后,这个微信账号究竟归谁?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案情显示,2023年8月,张某入职无锡一家公司,主要负责沟通联系发展客户及递交相关申报材料等文职工作。因工作需要,张某用自己名下的手机号注册了一个微信账号,便于日常工作中与客户沟通联络。在工作期间,张某逐渐积累了600多个客户微信群。2025年3月,张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因为双方闹得不愉快,张某离职后未按公司要求交接微信账号。
该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注册的微信账号内资源属于公司重要的商业资源与客户资产,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使用该账号,解除实名认证并配合变更绑定手机号。
对此,张某提出,微信账号是她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的,理应归其所有。若公司执意要返还,张某反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为该手机号充值的话费共计76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案涉微信账号系张某入职后注册并实名认证,长期作为工作工具使用,积累了大量客户信息,具有明显的使用价值和财产性权益,该公司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劳动关系解除后,张某应停止使用并配合交接。同时,张某因工作用途对手机号进行充值的话费,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替公司垫付的费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为减少诉累,支持其反诉请求。
最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微信账号,并解除该微信账号的实名认证,配合该公司变更微信绑定的手机号至公司制定的手机号码;该公司向张某支付话费760元。
本案是一起涉数据权益与数据安全的典型案例。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离职交接是附随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离职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办理工作交接的后合同义务。交接的内容不仅包括实物,更应涵盖其掌握的全部电子数据、客户资源等无形工作成果。
法官提示,企业应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用于工作的社交账号、客户数据的归属权,以及使用规则与离职交接流程,倡导使用企业微信等公司可控的工具,实现权限管理。员工应树立职业规范意识,区分公私社交工具的使用,离职时务必依据规定完成数据交接,拒不交接并继续占有、使用工作数据,可能构成对用人单位财产权益的侵害。
本报记者 黄洪涛
《工人日报》(2026年06月04日 06版)
编辑:李敏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