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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盟中央:规范遗产管理人工作
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确立了“遗产管理人”这项新制度,规定了民政部门在遗产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前提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程度加深,对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需求逐年递增,同时此项工作也面临一些难题。
遗产管理人制度落地过程中的难点和问题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授权性质需要清晰界定。二是配套制度不完善,实际操作缺乏统一指引。三是行政履职不明确,职责范围有待加强规范。
建议:一、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必要的法律权力和手段,以更好地履行职责。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属于行政履职行为还是一般民事行为,若未接受申请人的要求,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适当赋予民政部门必要的调查权,以便其能够向相关单位或个人查询被继承人的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为遗产管理提供准确依据。
二、 明确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流程,提高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制定完善合法、规范、高效的工作程序和履职标准,明确启动遗产管理程序的条件、遗产清理登记、调查取证、遗产保管和处置、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剩余遗产的归属处分等。加强政府、法院定向沟通机制建设,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予以细化,以利于民政部门做好诉前准备,配合法院完成案件审理和执行。
三、 根据遗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可组建第三方中介服务专家库,用好专业的法律、财务、评估服务团队,为遗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定期对民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财务知识和资产管理能力,确保其能够胜任此项工作。
编辑:李敏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