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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卢业樑:优化社保征缴领域法治建设
当前,社会保险征缴制度存在执行标准不统一、滞纳金计算规则模糊、缴费基数界定混乱等问题。
建议——
一、 社会保险费追缴期限需统一。在立法层面根本性地建立社保征缴期限的制度,明确追缴社保欠费的时效,避免因地方差异导致执法不一,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 欠缴滞纳金计算规则需进一步细化和统一。建议按照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对社保滞纳金予以封顶,以统一追缴社保滞纳金的标准。
三、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需统一。通过立法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计算标准,明确缴费基数中工资范围,避免因地区、行业差异导致缴费基数混乱。
编辑:薛海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