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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见小面”遭遇“遇见小面”

商标权行使须以公共利益为界

2026年06月18日 09:23  |  作者:张慧霞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河南南阳一家夫妻小店因招牌标注“渝见小面”,遭到“遇见小面”商标权利人起诉并高额索赔。媒体后续调查显示,“遇见小面”商标权利人委托律所,对全国范围内名称含“渝见小面”的面馆发起批量诉讼。舆情发酵后,原告主动撤诉并发布公开致歉声明。(6月15日新浪财经)

案件虽已了结,但此案暴露出的商标权利边界、公共利益保护等法律问题,仍持续引发社会讨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于:作为重庆简称的“渝”能否由经营者自由使用?指代大众常见食品的“小面”是否可用于门店招牌?仅一字之差的“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该上市公司负责人为何公开致歉并赠予相关商标?分析问题的根源须结合商标法规范说起。

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内含地名、商品通用名称的,商标权人不得阻止他人正当使用。该项规则旨在约束商标权无限扩张、保障经营主体表达自由,亦是本案中小商户的核心抗辩理由。“渝”作为重庆市行政区划简称,属于公共地域标识,南阳店主使用“渝”字,意在向消费者表明门店主营重庆小面;“小面”是川渝特色小吃通用名称,仅用以区分品类,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典型商品通用名称。即便该词汇被纳入注册商标组成部分,权利人亦无权禁止其他经营者合理使用。商标侵权判定以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为核心标准,原告虽注册“遇见小面”商标,但南阳本地并无其线下门店,涉案小店经营规模、装潢风格、定价体系均与原告连锁门店差异显著,二者消费群体并无重叠,客观上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可能性。据此,南阳夫妻店使用“渝见小面”字样,不构成侵害“遇见小面”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价值依托实际使用产生,并非单纯源自注册行为。本案原告虽然也注册了“渝见小面”商标,却从未投入实际经营使用,仅作为防御性商标囤积,并以此开展批量维权诉讼,此种“只注册、不使用、纯起诉”的模式不受商标法保护。法律规定,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指引亦明确,权利人违背诚信原则、恶意行使商标权损害他人正常经营权益的,构成权利滥用,其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无论原告依据“遇见小面”还是闲置的“渝见小面”商标起诉,均存在极高败诉风险,故致歉并向商户出让相关商标实为保全自身品牌声誉的被动选择。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既要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亦应兼顾消费者权益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遇见小面”与“渝见小面”纠纷表面是文字商标争议,本质是商标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大型企业维权权利与小微商户生存空间之间的价值冲突。商标注册赋予企业独占商标的排他权利,而非垄断通用词汇、随意起诉个体经营者的特权。对于商标法律制度而言,如何坚守商标权行使的公共利益边界,平衡私权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在赋权的同时规制权利滥用,仍是需要立法者和司法者持续回应的时代课题。

(作者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