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政协动态 协商建言 委员声音 主席访谈 地方政协 正商量 提案摘编

首页>协商议政>委员声音

破除不当行政干预乱象 促进共享电单车行业健康发展

2026年06月18日 11:2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纵深推进,但在民生服务、公共采购等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隐性问题仍未彻底根除。近日,《人民法院报》发布的共享电单车行业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深刻揭露了地方不当干预市场、设置准入壁垒的行业乱象,也让社会各界聚焦民生领域公平竞争难题。我认为唯有坚决破除行政性垄断,为各类企业经营活动提供更明确的行为指引和稳定的法律预期,才能保障市场充分竞争,以优质公共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出行的迫切期待。

该典型案例中,某行政审批局、某市大数据中心在该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某市交某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青某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败诉后,该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该行政行为构成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限定交易,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诉行政行为应予撤销。故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在某市共享电单车领域设定特许经营权并将之授予交某公司的行政行为。这份司法裁判从法律层面明确界定,共享电单车不属于可设置行政许可的经营事项。

当前民生领域尤其是共享出行行业,地方层面存在的市场壁垒,成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不少深耕行业、精准匹配城市民生需求的企业,在严格按照规则参与地方公共服务采购公开招标时,屡屡遭遇无理由落选的困境。反观部分中标主体,往往缺乏过硬的服务资质、技术能力和运营经验,难以匹配城市出行服务的实际标准。更值得警惕的是,不少地方在招标环节中设定特定参数、特定业务门槛,让公开比选招标变成走过场,存在信息公开缺位问题,未对中标综合评分、评审标准、落选缘由作出公示,企业缺乏有效申诉渠道,形成“竞争无规则、结果无说理、维权无路径”的封闭闭环。

这种现象本质是地方保护主义催生的行政性垄断,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部分地方片面固守本土利益,将公共服务招标异化为“圈内遴选”,以隐性壁垒替代公平竞争,这种“看不见的手”干预市场的行为,造成了多重负面影响。从市场层面看,优质企业被挡在市场门外,低效主体占据公共服务资源,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畸形生态,扼杀行业创新活力与发展动力;从发展层面看,碎片化的地方壁垒割裂了全国统一市场,阻碍人才、技术、服务等要素自由流动,与“全国一张清单”的市场准入改革要求背道而驰;从民生层面看,竞争不充分直接导致出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车辆运维、调度保障、便民服务等标准难以提升,最终损害的是群众切身利益。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核心是坚持公平竞争、破除市场壁垒,关键是厘清行政与市场边界。针对民生领域行政垄断乱象,必须立足法治思维、靶向施策、系统治理,从制度、监管、公开、维权多维度发力,破除不当行政干预乱象。

首先,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遏制行政垄断。深入落实国家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要求,对地方涉及公共服务采购、行业准入、市场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坚决废止无上位法依据、违规增设准入条件、设置隐性壁垒的各类规定。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将审查范围覆盖行政决策、招标规则、行业管理全流程,实行“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从源头杜绝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出台,筑牢法治约束防线。

其次,推进公共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打通信息不对称堵点。针对公共服务招标领域的信息盲区,建立标准化、常态化信息公开机制,明确要求各地公开招标评审细则、评分标准、总分排名、中标依据及未中标企业落选理由,实现招标、评标、定标全流程可追溯、可核查、可监督。畅通企业申诉复议渠道,建立招标结果异议处理机制,保障经营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暗箱操作、隐性倾斜等违规行为。

再次,强化反垄断执法监管,严肃追责违规行为。聚焦共享出行、公共服务等民生重点领域,加大行政性垄断执法力度,常态化排查地方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对设置隐性壁垒、违规限制市场准入的地方主体依法严肃查处,公开典型案例形成震慑。同时统一行业监管尺度,摒弃地方差异化对待政策,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各类经营主体均可依法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真正破除地域壁垒、身份壁垒。

最后,完善长效监督与救济机制,巩固市场公平根基。构建政府监管、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多元共治体系,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作用,以典型案例明晰行政权力边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畅通经营主体维权渠道,简化维权流程、降低维权成本,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同时深化竞争倡导,推动地方政府转变治理理念,摒弃地方保护思维,树立“公平竞争、开放包容”的市场治理理念。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 皮剑龙)

编辑: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