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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内涵 强服务 重保护

一部承上启下的涉外法律规范

2026年07月02日 09:39  |  作者:吕红兵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图/王晨

7月1日,《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三年前的全国两会期间,笔者提交了《关于制定〈对外投资法〉,完善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法律体系》的提案,建议总结、梳理、整合我国已经出台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相关法律规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炼普遍性、规律性认识,统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

笔者希望通过此法律,确立鼓励、引导、规范、保护的基本原则,强化服务性与保障性,明确主管机构及其职责、相关权限划分,规定监管原则、基本程序,定性投资主体、投资形式,作出产业规范与引领,提出企业合规要求,强化海外国有资产监管,健全金融、外汇、保险、税收、基金以及人才保障支持措施,完善信息、评级、智库、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等服务举措,界定争议解决方式及司法保障,明确域外适用与管辖。以此部法律作为我国对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总揽全局形成并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改革开放实际、体例科学、内容完整、协调一致的对外投资法律体系,发挥法治在推进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高质量发展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规定》的出台,正是与时俱进、循序渐进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有效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可谓恰到好处、恰如其分。

《规定》亮点颇多,仅举如下三例。

一是内涵与外延皆明。

作为截至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立法的最高层级法规,《规定》进一步阐明了对外投资的内涵和外延,令人一目了然,且耳目一新。该规定第2条明确:“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即境外投资,是指投资者以投入资产、权益或者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其他国家(地区)的企业、资产等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

从方式角度看,不仅“投入资产、权益”属于对外投资,而且“提供融资、担保”也算。从途径上看,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类。从结果而言,不仅是获得“所有权”,而且获得“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亦在法律监管中。特别重要的是,就投资者而言,把“居民个人”涵盖进去,这是《规定》的一大突破。

二是服务与管理同行。

《规定》强调“服务优先”:“国家健全海外综合服务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一体化,完善公共平台与服务,统筹外事、法律、财税、金融、经贸、物流、出境入境、海关、贸促等领域服务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保障。”

对此,从政府角度,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指南、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应对、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公共产品和服务。

同时,《规定》对咨询评估、法律服务、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调解仲裁、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机构,还有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组织等,都针对性地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规定》强化“管理跟上”:“明确国家健全对外投资管理体系,完善调控措施,分类分级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风险防控,提高对外投资的科学性、安全性,推动投资便利化和有效防范风险相结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关国家(地区)投资环境变化和风险程度等,制定、调整和实施对外投资政策,明确鼓励、限制、禁止的对外投资,加强对外投资监管,指导、监督投资者规范投资经营行为。

《规定》特别明确了健全境外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并强调加强资金汇兑、货物与技术进出口、跨境服务贸易、跨境数据流动、人员出境入境的管理以及经营者集中审查、出口管制、网络安全监管、税收征收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三是规范与保护并重。

规范投资者境外投资行为,是立法的重中之重。《规定》梳理经验、总结教训,设禁区、划红线、立规矩、提要求,现实性强、导向性足。

例如,在规定投资者“不得出口、使用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的同时,要求“不得以跨境派遣技术人员、组织人员赴其他国家(地区)工作、跨境提供技术指导、安排人员跨境培训等方式向其他国家(地区)转移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服务及相关数据”,织密国家安全防线。

再如,对投资者提出合规要求:“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不得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没有正当理由低价倾销商品,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规定,体现问题导向,彰显价值追求。

保护对外投资权益,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职责。在这方面,《规定》旗帜鲜明、毫不含糊。

“任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投资经营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中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外国组织、个人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采取歧视性措施,不合理剥夺或者限制投资者及其对外投资正当权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等措施。”上述规定,可谓掷地有声,具有很强的强制力、权威性。

应当说,《规定》在我国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中弥补了对外投资的制度短板,是统筹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水平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特别是为下一步制定更高层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法夯实了制度基础,对完善我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体系具有承上启下的里程碑意义。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钱子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