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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出台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建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印发《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国家职业资格制度规范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暂行规定》从总则、考试、职业能力、登记及附则5个方面对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23条具体规定,明确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适用于在居家、社区、机构等养老服务场景中,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该职业资格设置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中级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高级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暂行规定》明确了养老服务师的职业能力要求,除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养老事业等外,初级养老服务师应当掌握基本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够参与老年人能力等状况综合评估,提供失能照护、康复服务等服务,开展基本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评价;中级养老服务师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制定实施照护计划或服务需求解决方案,制定实施养老照护人员培训带教计划,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资源链接、服务转介等。
《暂行规定》指出,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由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负责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登记情况;取得养老服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记者 赵莹莹)
编辑:廖昕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