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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常委、香港特区行政会议成员廖长江:进一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发展
近期,香港北部都会区首次被纳入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广东省明确将从科创、互通、平台三方面积极对接香港正在编制的首份五年规划,粤港两地发展首次实现时间轴同步、规划同向“对表”,开启了大湾区协同发展的全新阶段。
相较于其他国际湾区,大湾区涉及三个关税区、三种货币和两种法律制度。未来,纵深推进大湾区建设的关键在于经济、产业的高度协作,以及规则、机制的务实对接。为此建议:
一、 建立大湾区思维。虽然香港与深圳等大湾区内地城市正在通过北部都会区、河套深港园区等项目加速区域联动,但最关键的是要建立“大湾区思维”,打破各种壁垒,从而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深度融合。
举例来说,一直以来,大湾区各机场之间由于空域和航线的竞争,长期未能形成统筹优化的协同方案。为此,建议参照香港机场管理局入股珠海机场的模式,更多开展大湾区各机场航线之间的联合运营;在中央的统筹协调下,协同推进空域结构优化,深化流量管理、地面导航等信息共享。
二、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联合立法。截至目前,大湾区的立法协同仍处于初级阶段,政策型规则衔接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方式,立法型规则衔接则极为罕见。以香港和大湾区内地城市为例,推进联合立法最主要的困难在于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法统:香港实行普通法法统,内地实行大陆法法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除列入附件三和可在香港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外,香港立法会依法享有制定、修改和废止权。针对大湾区联合立法,提出以下建议和探讨方向。
一是协同立法先实现核心原则和发展方向的统一,再分别进行本地立法。与此同时,依托“一国两制”优势,香港可持续对接国际立法规则,在内地需要及适当的情形下,推动内地相关法规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更好地发挥香港对国家涉外法治建设和标准衔接的作用。
二是增进与港澳的合作,改善广东省专项立法工作。近年来,广东省推动大湾区规则机制“软联通”的主要方向之一是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专项立法计划”。2026年立法任务包括出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条例》,并在相关法规中增设与港澳合作和规则衔接的有关条款。建议未来在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方面,可以咨询港澳相关机构和企业的意见,选定专项立法的领域和优先次序,改善立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另一方面,与港澳衔接的部分要合理、可行,增进香港与大湾区内地城市之间执法与司法全流程的协作及法律服务配套的支撑。
三是探讨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给予特别授权,允许大湾区共同立法。
编辑:李敏杰

